事件原因:某地市场监督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购物中心购买了名为“炭火猪胸肉”的食物,收到商家送来的食物后,发现显示猪肉、鸡肉等原料,认为该食品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提供了信息,包括食品包装信封、购物中心消费截图等。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数据,该食品的名称为炭火猪胸肉,产品执行标有GB/T31406 《肉脯》,配料表中包括猪肉、鸡肉等。
那么,加鸡肉的牛肉干能叫猪心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该食品以猪肉、鸡肉等两种家畜肉为原料混合制成的牛肉干名称被标记为“木炭、猪肉、胸肉”,不反映食品的实际属性,涉嫌以让消费者误解的方式介绍食品。误导消费者混淆用纯猪肉做的牛肉干和多种家畜肉类混合制作的牛肉干。
关于食品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18-2011)规定了基本要求,其中3.4必须真实准确,不能以虚假、夸张、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形式介绍食品,也不能利用字体大小,根据第3.5条规定,直接将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些性质与其他产品混淆
根据食品名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18-2011)第4.1.2食品名称的4.1.2.1规定,食品名称应位于食品标签的显著位置,并应明确标明反映食品实际属性的个人姓名。该标准4.1.2.3规定,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实际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面或食品名称后面加上相应的单词或短语。干燥、浓缩、恢复、烟熏、油炸、粉末、粒状等。
具体来说,相关食品“炭火猪胸肉”、牛肉干是该食品的专用名称,在专用名称前加上相应的单词或短语,是为了更全面、客观地介绍食品,以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实际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但是,相关食品在专用名称“牛肉干”前面加上“猪”一词,强调和介绍食品的属性。一是不反映食品的实际属性,二是让消费者误以为这牛肉干是猪肉做的。第三是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猪肉、鸡肉混合制成的牛肉干与纯猪肉制成的牛肉干混淆。
综上所述,该食品将猪肉、鸡肉等原料混合制成的牛肉干名称标注为“炭火猪胸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18-2011) 3.4、3.5、4.1.2.1
另一个观点也是产品生产经营者的陈述、辩论。该食品在配料表上明确标注了猪肉、鸡肉等原料,在不误导消费者意图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配料表明确判断食品的实际属性,不误解消费者,其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18)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或生产经营者的陈述、辩解的理由不成立。
一、食品名称一般标注在包装最显眼的位置,是消费者识别食品和判断食品实际属性的最直观因素,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实际属性,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整体判断。如果食品名称是“牛奶”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从食品名称看出,该食品的原料是以牛奶为原料,而不是同时添加其他动物牛奶。另外,食品名称为“辣鸭脖”的食品可以通过食品名称判断为使用鸭脖作为原料,而不是使用鸭脖作为原料。
其次,即使材料清单能反映食品的实际属性,材料清单也只是食品标签的内容之一,而不是标签内容的全部。除配料表外,食品的标签还包括食品名称、生产者信息、实施标准、生产日期等,这些标签都要客观反映食品的实际属性。这种食品混合多种家畜肉加工的牛肉干的食品名称标为“猪胸肉”,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18-2011)规定不符。
三、无论是食品包装的展示界面还是字体大小,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的顺序、方式、食品名称都比配料表更加突出、突出、直观,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关于定性和法律适用。笔者认为,本案食品的名称没有反映食品的实际属性,不能用消费者误解的文字介绍食品,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种性质与其他产品混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13)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3.4、3.5、4.1.2.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普通法。
综上所述,以猪肉和鸡肉为原料混合制成的牛肉干的食品名称被标记为“炭火猪肉”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18-2011) 3.4、3.5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
广东省潮州市市长/市场监督局高新区支行陈少江
资料来源:中国市长/市场导演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