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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侵权虚假】发照片的时候,将另一个丈夫称为“丈夫”,遭到名誉侵害的天津一名女性被判处赔偿,为恢复名誉道歉。

时间:2023-02-27 12:36: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原题目:发送照片时,将另一位丈夫称为“丈夫”,被指控名誉侵权的天津一名女性得到赔偿道歉,恢复了名誉。

本报新闻“丈夫”通常是妻子对丈夫的称呼,但一名女性在明知他人是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然在网络上知道照片被称为“丈夫”而提起诉讼,最近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道歉并恢复名誉。

孙某在2020年8月6日的抖音(抖音)号码上刊登了与郑某的丈夫一起拍的照片1张、郑某的丈夫1人照片4张、女儿照片1张。其中,第一章是“傻瓜丈夫”,第二章是“丈夫最好带女儿去动物园”,第三章是“去年回家的时候给丈夫拍的照片,有点想家”。郑某发现后起诉孙某,要求公开赔偿道歉、恢复名誉,并将删除与抖音(抖音)有关的照片,并在各大报纸和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道歉,赔偿赡养费4万韩元。孙某得知被郑某起诉后,删除了在抖音(抖音)上发表的上述内容。

法院审理后,抖音认为,作为新兴的美国(抖音)社交平台,具有开放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点,如果发表不当言论,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将在相对范围内降低。这是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犯。孙某知道郑某与丈夫是夫妻关系,但称郑某的丈夫为“丈夫”,并在抖音(抖音)账户上刊登了郑某与丈夫的照片和“丈夫”的文章。“丈夫”是具有专有性质的称呼,通常是妻子对丈夫的称呼。孙某称郑某的丈夫为“丈夫”,是因为郑某和他丈夫认识的人之间联想到郑某和丈夫的婚姻关系,对郑某的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孙某的行为有损郑某的名誉,支持郑某从抖音(抖音)平台账户要求道歉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孙某删除了已发布的照片,郑某要求孙某删除与抖音(抖音)相关的照片的诉讼请求中已经没有事实依据。孙某在抖音(抖音)平台发表的上述内容,郑某不应向孙某扩大谢罪范围,为了避免再次扩散的不利影响,没有必要,郑某在各大报纸和网络平台上发表公告,要求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孙某的行为不合适,但不包含郑某的文章和视频,他自己删除了发表相关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传播的影响,郑某未能证明孙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不支持郑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总之,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以向抖音(抖音)号发表公开声明的方式向郑某道歉,恢复名誉,依法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宝军)

法官提醒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通过抖音(抖音)、快餐、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表媒体和视频作品,记录着自己的生活。自媒体为公民发布媒体和视频提供了便利的平台和前所未有的空间,但自媒体绝不是任性的法律,发布者应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一旦越过法律的界限和底线,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知读者法官)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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