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黄小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020年10月9日发表)
关键词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郡/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承认微信集团的言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符合名誉权侵害的所有构成要素,应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害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
2.由非特定相关人员组成的微信群体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体中发表侮辱、诽谤、诽谤或贬损言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0和22条
基本案例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小兰起诉黄小兰系兰世达公司职员从事机械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一直对二稿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诽谤、辱骂、黄晓兰声称精神分裂,诽谤兰世达的机构、恐吓客户、通过微信军方等方式散布,致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事业受损,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两个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各为5000元。
被告赵敏认为,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送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与邻居、亲密朋友和2名原告发生了纠纷,这件事对被告产生了很大影响。兰世达的仪器不正规,威胁顾客非被告的人认为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容院总是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兰世达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楼经营美容店,黄晓兰科由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赵敏2017年1月17日下午16点左右和小区其他业主一起去美容院做美容。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之前问了这家美容院祛斑的事,之后两人因为美容服务的问题发生了争吵。此后,公安部向赵敏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敏行政拘留给予了3天的处罚。
原告声称赵敏的微信外号是X公主(微信号X - calm),小区业主微信君主,发生纠纷后,赵敏对业主微信郡中的两名原告多次造谣、诽谤、诽谤、辱骂,并将黄小兰从业主郡转移出去,兰世达公司将赵敏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张某的证人证词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来自两个微信集团,分别由345人和123人组成,其中记载了昵称X君主发来的黄晓兰、兰世达的发言以及其他集团成员的询问等的答复。证人让某某是兰塞达的客户和小区业主,他去法庭陈述了本微信集团的内容,在法庭上是手机微信,君主微信号是X - calm。
赵敏表示,原告的陈述和证据都不承认,2016年在涉诉美容院做了激光祛斑,黄晓兰都承诺要去除,但做了两次后,痣变得更加严重,多次沟通,对方不同意退款,事件当天再次咨询此事,但黄晓兰否认赵敏在这里去除了痣,双方发生了争吵。赵敏只有一个微信号,经常换名字。现在业主们称之为X科。自己不是君主,不太了解君主的情况,没有加黄晓兰为朋友,也没有在微信群里发出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和邻居、朋友说了和原告的纠纷,兰世达的装备不规则,恐吓顾客,其他人也有同感。
通过原告的申请,法院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收到微信号X - 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以赵敏的身份确认,该微信号和黄小兰微信号X-HL是亲密时间,2016年3月4日,1:16336018。赵敏承认了这一点,但表示,微信集团发送的黄小兰、兰世达公司的信息不太清楚,现在没有使用这个微信号,退出了业主之一。
裁判结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2017)作出北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
1.被告赵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在顺义区X家门口发表道歉声明,并向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道歉。发布时间为7天,道歉内容要经过本院的审查。如果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医院将在上述地址门前全文张贴本判决书的内容。
2.被告赵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赔偿原告北京兰塞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3000元。
三、被告人赵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四、驳回原告黄小兰、北京兰世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敏提出了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31日(2018)左右第03民末第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不是民事主体
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赵敏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赵敏否认其微信号X---calm所发的有关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故就该抗辩意见,法院无法采纳。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赵敏在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赵敏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晓兰个人及兰世达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要求赵敏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关于兰世达公司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兰世达公司在涉诉小区经营美容店,赵敏在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给兰世达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的该项请求,综合考虑赵敏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兰世达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黄晓兰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兰世达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巴晶焱、李淼、徐晨)
转自:烟雨法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