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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内向】在微信集团内辱骂军友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时间:2023-02-23 16:52: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给大众带来了很多便利,尤其是微信的出现,使“天涯邻居”成为现实。微信聊天很方便,但不能说胡话。今天和大家一起谈谈在微信郡内辱骂军友而引起的纠纷事件。

小红是水果店老板,多年经营积累了老客户。更好地领导老顾客,吸引新顾客,特别成立水果店微信群,定期促销、秒杀、群里顾客也享受免费派遣服务。态度好,服务优秀,一战十一百,不久军队里的人员就有400多人。看到因传染病耽误的事业逐渐好转,小红的心真的很高兴,在群里群里满是群里的日子里,答应发一个大红包,感谢老顾客们总是陪伴。按理说,这种关系吸引人的人一定会相信。然而,几天后,这个人在人群中公开了攻击小红自己和他家人的侮辱性信息。其内容低俗,可以说是不忍直视。

想到郡里近500人能看到这样的内容,小红很生气,没有发一个地方,但后来发现发文人已经退群了。无奈之下,小红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报警。

得知后,原来的发文人就是红色的“好邻居”小张。为了“神不知鬼不觉”,可以说是“苦心”。首先用另一个手机号码申请微信小号,然后用商用账号将小号拉入群里,进入群里几天后改名并发送侮辱信息。然后她退出了那个微信集团,拿出了在微信号中注册的手机卡,认为万无一失。(windows。)

那到底有什么“深仇大恨”?事实上,没什么大不了的。前几天,两个人一起向别人说媒,小红开玩笑说,接下来的事就让两个人顺其自然,让小张不要再担心了。小张觉得小红多管闲事,觉得自己的热情受到了极大的“侮辱”,所以发生了这种事。发信息后,她又深感后悔,不久后主动选择自首,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小红向法院起诉。

那么,在微信军队内发布辱骂他人的信息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认定受害者受到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错误。”以书面或口头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人应被承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声明权、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法院认为,经过审判,小张发布的侮辱信息在500人集团内。其中有小红客户、合伙人、家人朋友。因此,该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社会对洪德、名声、形象的评价,客观上侵犯并影响了洪荣的名誉权。但是,张军在事件发生后确实悔悟,已经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法理和道理兼备的基础上,张军在微信军队内公开向小红道歉,并判处赔偿4000元赡养费。

网络是虚拟的,但它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军队、朋友圈等网络空间,破坏他人名誉,构成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凡事深思熟虑和行动是为了保护他人,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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