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可以被认为是市民的个人信息。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35起共4起指导性案例。一起,在案件解释法中,最高法明确了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的非法销售、情节严重,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前面提到的指导性事例都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事例。彭派新闻(WHO)注意到,对于面部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等明确的案件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属于《刑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该案显示,2020年6月,被告人熊昌恒邀请被告人熊昌林、熊公郎、熊昌江参与销售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成品微信号的经营活动。经验不足,这段时间收益很少。为了获得更多利益,2020年9月末,被告人熊昌航、熊昌林、熊公郎和熊昌江共同出资,在线购买了名为“美骑兵”的软件
2020年10月,被告人熊昌港的朋友陈永斌(逃)投入了5万韩元(占股票的40%),熊昌港投入了2万韩元(占股票的20%),被告人熊昌林、熊公郎、熊昌江分别投入了一定数量的电脑和手机(各占股票的10%)。
2021年1月,与被告人熊昌航、熊昌林、熊公郎、熊昌江、范家聪、陈永斌分手,销售成品的微信号,同时通过网上购买非法获取他人的求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作为员工每增加一名求职者就能赚取约10元佣金的补偿方法,员工将自己公之于众。
经营期间,被告人熊昌航、熊昌林、熊公郎、熊昌江、范家聪、陈荣斌支付工资及相关支出后获得的股息均为人民币20多万元,按各自占有的股份份额分配。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认定被告人范家聪、熊昌航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10个月至3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款。
有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熊昌恒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牌出资购买空白微信号和智能海量、佳仁、君乐的营销软件,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非法添加微信朋友,制作成品微信号或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情节非常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
“微信不仅是一种通信手段,而且还具有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银行卡绑定、与自然人一一对应,所以微信号可以被视为公民个人信息。”法院认为,在审判的理由中,被告人非法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从中获利,违反信息公开的目的,或大幅改变用途。该信息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个人个人或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约翰f肯尼迪,侵犯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财产)
此外,该案明确了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接收、交换等方式非法利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属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刑法第253条中第3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