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在毕业团体照片中少露了脸
保姆退出影楼,要求三影楼已经完成任务。
对此法院如何审理?
引起纠纷的毕业照
2021年6月,江苏南通、王女士女儿所在幼儿园组织了毕业季系列活动,幼儿园委员会代表与一个影楼就毕业季的拍摄进行了商谈并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拍摄照片、记录视频和制作相册货架,折扣价每人200韩元,家长们都同意在该工作室拍摄并支付费用。
拍摄结束几天后,工作室把胶片和视频发给了家长。王某下载了全部原版共3014张,同时还下载了9分钟精选视频。后来家庭委员会通报家长选举电影时,老王以女儿的脸露得太少、是雷同为由没有参与评选,此后也不再制作货架、专辑等。
老王认为,服务合同第2条中提到的“200 ~ 300张原版”,每个孩子脸上的照片应该是200 ~ 300张,但女儿脸上的照片只有50张。此外,40 ~ 60张经过修饰的照片也应该是每个孩子的单人照片,而不是和同学们一起拍的照片。老王认为影楼有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200元摄影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摄影工作室赔偿600元服务费三倍。
法庭主张,200韩元课程的原版给了原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服务,并让原告筛选照片。原告认为照片数量没有经过筛选,所以没有制作相册。关于服务合同第2条“200 ~ 300张原版”,原告误认为每人200张以上的照片数量,实际上全班200张,电影楼给的原版也远远超过200张。考虑到王女士对拍摄效果不满意,电影评选及后续制作没有进行,电影楼表示将退还60元服务费。
法院:工作室没有违约和欺诈。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拍摄合同是发给家长群体的,对象是全体家长,而不是原告王女士。第二,毕业季定制摄影服务不是一对一的服务,而是面向全班参与拍摄的数十名学生的集体拍摄。最后,将后续专辑制作所需的照片类型和数量加起来,专辑只有1-3页是学生个人照片,剩下的是集体照片,符合毕业季集体照片的目的。目前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了拍摄、电影、录像等合同约定的基本服务,被告在提供上述服务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不足以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商品或服务交易时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相,让对方当事人出错误的意思,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被告没有向对方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况。
总之,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有拍摄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原告以被告未能履行承诺为由主张赔偿3倍,法律没有根据,不支持。被告自愿返还60元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瞄准。
对合同的理解要符合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根据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家长和拍摄单位通过一致协商达成了有关拍摄的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没有重大误解或欺诈,必须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毕业季集体拍照的目的是给孩子们留下愉快的幼儿园生活记忆。录音内容必须以集体视频为主。包括与同学、老师的照片,不是个人的艺术摄影,而是符合公众对毕业照拍摄的理解,也反映了团体毕业纪念的意义和价值。根据本案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拍摄单位遵守诚实原则,履行了拍摄义务。全班有30多名儿童的情况下,王先生以女儿只有50张脸为由,认为拍摄单位有违约和欺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从每人交200元的拍摄费来看,每个孩子能拍200 ~ 300张照片,制作个人精密专辑也是不可能的,王女士的理解是没有道理的。
喜欢记录孩子成长的博阿伯奇保姆们大多非常重视这种毕业照。创造性的毕业照与摆pose不同,主要由摄影师拍照,孩子多露脸是不可避免的。家长要理性看待孩子的各种毕业典礼活动,学校也要和家长多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圆满结束孩子们的毕业典礼。
综合:《中央电视台今天的陈述》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
资料来源:闭路电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