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名字大全 > 微信名字 正文
【oooo微信名字】警方通报说,“网络警察恐吓女人”事件实际上是为了男人考察女朋友忠诚度,假扮成“网络警察”

时间:2023-02-14 05:35: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女人要求陌生男人交往,个人信息都暴露了。问对方的身份,男人回答说自己是“网络警察”。

9月14日,郑州警方通报了“网络警察滥用职权威胁女性交往”的事件。真相是,男人为了调查女朋友的恋爱忠诚度,找了网站测试员,假扮成“网络警察”,完成了测试。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情感忠诚度测试”、“slay咨询”等所谓的服务成为网络购物中心中标的有偿服务,但该服务的可靠性难以保证。此外,法律界人士表示,买卖鉴定测试类服务的行为涉嫌违法,被实验者必须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通知

假扮成“网络警察”,恐吓3名女性相关人士,被警察处罚

12日,一位网民通过微博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网络警察”查询。这名女网民表示,自称微信外号为“海洋馆长”的公安网络警察的人在微博上看到她的资料后,利用职务查询并展示了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对方要求她做他的女朋友,被拒绝后开始人身攻击她。

在网络上的“海洋馆长”与其他微信用户聊天的记录中,该用户被怀疑向“海洋馆长”提供了别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并留下了一定要保密的信息。事件当晚,河南郑州警方在微博下留言称:“已着手第一次调查,将及时通报情况。”

14日中午,两位当事人在微博上对此事进行了澄清和道歉。一位网友表示,自己是事件女性博主的男朋友、“海洋馆长”为他购买的“男女朋友忠诚度服务测试”测试者。女朋友的信息都是他提供给对方的。

随后河南郑州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上通报:9月12日18时11分,网友“oooovik”因违反“网络警察”查询个人信息。发现这一情况后,郑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门小组展开调查。9月13日凌晨,自称“网络警察”的梁某(男,25岁,周口鹿邑人,一个网站朋友忠诚度测试者)被捕。

调查结果显示,9月11日8时左右,某(男,22岁,四川成都人)在一个网站订购了忠诚度测试服务,杨某接到派单后与付款先生取得了联系。把他女朋友宋某(女,22岁,四川广元人,微博网名OOOVI)的手机号码告诉杨某,要求测试宋某的恋爱忠诚度。

杨某通过搜索结算先生提供的手机号码,将宋某添加为微信朋友,并测试了宋某。在此期间,宋某对杨某获取自己手机号码提出了疑问。杨某谎称可以通过公司监视自己的个人信息,支付可以共同虚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微信聊天截图,并将某制作的宋某真实信息照片(向宋某通过获取车票、外卖食品获得的宋某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地址)发送给宋某,声称是网络警察。宋某感到个人信息被泄露,发微博寻求关注。

9月12日23时许,支付某看到网上事态扩大,向宋某坦白了找人测试忠诚度的情况,并劝宋删除微博信息。宋某拒绝了某支付要求,继续通过网络扩散和传播相关信息。

目前,公安机关因挑衅依法处罚梁某、付款某、宋某。

调查

互联网平台销售“测试”服务购买者和受试者信息被泄露

在这个事件中,所谓的“忠诚度测试服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据北青报记者的调查显示,在网购平台上销售“男朋友测试”、“渣男测试”、“忠诚度测试”的商家正在销售这种服务。价格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销售量最高的商家每月销售量达500以上。

这些商家一般以工作室的名义注册购物中心,店里销售的商品大多只有“渣男测试”一种商品。据商品介绍所称,“测试人员为购买者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测试过程安全机密,不穿衣服。”卖方还保证自己的行为不违法,不涉黄。

北青报记者随机选择了1月份销售量在500以上的商家进行咨询。

据介绍,北青报记者此后以38韩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天的测试。购买后,商家要求购买者提供自己的微信,以便于与“测试教师”沟通。提供微信后,等待约20分钟后,“测试教师”申请添加买方微信。在与“测试老师”的沟通中,“测试老师”会询问买家需要测试者的信息。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偏好等比较私人的个人信息。

北青报记者将虚构的信息提供给“测试老师”后,发现测试迟到了。问为什么不做测试,客服回答说:“老师可能同时在和4个人聊天,为其他客户做测试。”

除了直接在平台上支付的测试外,北青报记者还发现,要求买家通过微信测试完成转账的商家“不接受商品拍摄支付,只接受微信支付”。与此同时,买家有时会故意推迟报价,直到买家想提供测试者的个人信息为止。部分卖家在没有添加受试者的情况下,向买家添加了“我已经是他的微信了”。

接着,北青报记者向电子商务平台客服反映了相关情况。发稿的时候,有些这种商家的页面不能再打开了。

说法

类似服务因涉嫌违法,被实验者应通过法律保护权利。

对于所谓的情感测试互联网产品,陕西恒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这是一款在人性和商品之间游走的新型互联网产品,其本质是服务。

赵阳善表示,河南郑州警方公布的案例中,服务的买卖双方和被实验者都有违法之处,三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律师解释说,如果购买者擅自购买服务,并向网络销售者提供被实验者的个人信息,未经被实验者同意,将受到侵犯被实验者隐私的指控。因为受试者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公开的人群范围拥有决定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隐私属于公民的民事权益,一旦被别人侵犯,就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之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提供服务的卖家角度来看,以提供测试为名,掌握他人个人信息,并不同程度地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肖像与被测试者交流,并利用被测试者的聊天情况、肖像等作为店铺宣传,达到营利目的,侵犯了被测试者的隐私权及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卖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在操作过程中,网络卖家如冒充网警身份提供服务招摇撞骗的,或涉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人员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被测试者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起诉,采取正确途径解决问题,而非扩散到网络。在他人已解释清楚后,仍然不删除,导致事态扩散,引起社会舆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买家和网络卖家作为事件参与者,同样涉嫌寻衅滋事,涉嫌上述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良善提示,若被测试者发现个人资料遭到泄露,应当及时要求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如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以报警,请求警方出面确定具体侵权人,一定不能通过不当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自身被牵扯。

本组文/本报记者 熊颖琪 王天琪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