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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叫明星的名字犯法吗】小敏小姐起诉自媒体“万刀”,明星画像在哪里使用合法边界?

时间:2023-02-11 18:20: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文/杨成晚报前媒体记者王勇杰李梅妍

3月28日,自媒体万卡尔在2020年的一篇公众号文章中引用艺人小敏小姐的8张照片,宣布小敏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被法庭起诉,索赔18.3万韩元。

这件事引起了很多网民对明星肖像使用的讨论。据《羊城晚报》前媒体记者报道,在万卡彻,目前万卡已收到沈阳市混南区人民法院传票,此案将于4月20日开庭。关于明星画像的使用界限,曼卡尔代理律师周祖成认为,这一事件将成为“媒体行业的风向标”。

引用了8张照片,索赔18.3万韩元

“看到法院传票,我大吃一惊。看到索赔金额18.3万韩元,又生气了。”万卡尔被《羊城晚报》前媒体记者3月9日接到沈阳市混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自己被小沈阳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

据他向记者提供的民事诉状称,原告沈学(艺名小敏阳)认为自己是著名艺人,肖像有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引用文章中包含原告肖像的8张照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引起这场纠纷的是两年前发表的一篇文章。2020年5月5日,万刀撰写文章《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刊登在微信公众号“万刀”上。这篇文章综合了各种媒体对小沈阳的公开报道,回顾了小沈阳的演艺经历和人生经历,引用了文章中包含赵本山、小沈阳肖像的8张照片。

但是,记者的搜索发现,微信公众号“万刀”上再也无法搜索这篇文章了。对此,曼卡尔强调说:“文章中使用的照片都来自《鲁豫有约》等媒体的采访截图和《不差钱》等演出截图。”

他说:“自己一直关心小沈阳。”“文章的宗旨只是梳理小沈阳的人生经历,文章中没有投放广告或进行商业宣传。”“只有正文以外的部分有微信平台推出的流量广告。”

根据他向记者提供的后台数据截图,相关人员文章阅读量约为13万韩元,流量广告收入为63.79韩元,还有164.66韩元的读者“赞美”收入。

“现在是自媒体时代,但很多人不知道使用明星画像的法律界限在哪里。”曼卡尔表示:“我准备聘请律师进行起诉。我想通过此次事件进行一次普法,让媒体知道哪些明星照片可以使用,哪些明星照片不能使用。”

小敏小姐多次以“侵犯肖像权”起诉。

万卡尔表示,接到起诉书后,通过天眼调查,小沈阳起诉了多数自媒体公司,案件理由均为“侵犯肖像权”,大部分案件审理等原因没有公布判决结果,其中两起案件在小沈阳胜诉。

《养成晚报》记者以深造为关键词对天安调查修改公告进行了调查,发现2021年至2022年两年间沈阳市镇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沈鹤发诉讼案件53起,案件均涉及肖像权纠纷,被告公司中以万刀为法人的广州云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另外,《养成晚报》记者以心学、小沈阳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找到了4起以心学为原告的肖像权纠纷案件,其中2起原告心学胜诉,另外2起被告身份不明,被法院驳回。

其中,在原告胜诉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淘宝商家未经许可,将小沈阳剧照印在该公司生产的服装上进行销售,以达到经营利益目的,侵犯小沈阳的肖像权。但是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19.3万韩元经济赔偿明显较高,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心学的经济损失5000韩元及律师费用3000韩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上诉要求。

在另一原告胜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运营某公众号的主体,引用了未经授权、刊登的文章中包含小沈阳肖像的6张照片,文章后推荐阅读面包括该公司的购物链接、课程推荐链接、公众号Cual(QR)代码和文章鉴赏版。“这篇文章公开范围以非特定的读书人为对象”,引用小沈阳照片不是为了个人学习,但对于小沈阳方面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16.3万韩元等问题,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韩元和律师费用3000韩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上诉请求。

记者注意到,已发行裁决书的小沈阳肖像权纠纷案件4起中,原告代理律师3起是胡美玲。3月30日上午,华美玲律师向记者确认,自己实际上是小沈阳大学广州尹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但对案件发表意见不方便。"案件尚未开庭,法院的判决结果尚未出来。我作为代理律师无权接受采访或发表意见。”

律师分析:重要的问题是是否用于商业。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已经确认作为万小刀的律师代理此案。他表示,之所以关注此案,“是因为今年很多明星以肖像权为由,委托律师大批量起诉自媒体侵权。正因为这样,该案的代理也将成为自媒体行业的一个风向标。”

在自媒体发展迅速的当下,人人都是自媒体。有部分自媒体撰写明星八卦文章时,不可避免会用到一些明星的照片,这些照片的使用,并没有获得明星本人的许可,有的自媒体因而会被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

因此,互联网上关于明星肖像的使用边界一直争论不休。有网友认为,未经别人同意用照片就是侵犯肖像权;亦有网友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分享明星的文章,够不上侵犯肖像权。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问题,使用别人肖像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赵飞律师指出,如果这个行为用于商业目的,有可能产生经济价值,或者说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价值的流入,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就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周兆成律师认为,此次涉案文章中发布的含有小沈阳肖像剧照,其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和艺术欣赏”,属于粉丝追星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小沈阳作为知名艺人,已经享受到由粉丝追捧带来的种种益处,也理应担负起对粉丝追星行为给予必要的容忍义务。”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与普通民众存在一定的差异,维护公共利益有时可以作为侵害其肖像权的阻却事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指出,本着谨慎的态度,除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新闻报道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层面进行使用外,其他情况应及时获得公众人物的授权,“即便是使用公众人物已经公开的照片,也应采用善意、合理、合法的方式使用,不进行丑化、污损或者利用相关照片制作表情包,避免因侵犯肖像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同样表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与贬损。朱巍指出,民法典对肖像权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说,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发表其肖像确属侵权行为,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贬损,因此若在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引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不属侵权。

朱巍同时指出,如果使用名人照片进行商业引流,则涉及商事人格权的问题,毫无疑问是侵权的。朱巍认为,在本案中,娱乐公众号写作文章引用名人照片,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侵权,考虑到“万小刀”通过此文章有200余元的直接盈利,虽然收入不多,但会让此案的性质存在一定争议。(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新华社

责编 | 傅铭途 孙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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