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求有应当与不应当之分:应当有的索求,不取何为?不应当有的索求,求之何益?
应当有的索求,起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真理。
每个人对真理的索求之心,什么时候也不能熄灭;对真理的索求之力,什么时候也不能停歇。这是因为“真理给人以骨头,谁有真理,谁就能站立着行走”。真理如此重要,人不索求可以吗?
二是知识。
“知识就是力量,力量就是知识。”无论什么人,要想有所成就,没有知识的支撑是绝对不可以的。高尔基说:“知识是可畏的力量,它永远会得胜。”知识如此重要,人不努力索求知识怎么可以呢?
三是当得之利。
人们对于自己应当得到的利益,也一定不要放弃索求,如法律规定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等。属于自己应该获得的东西,索求是没有过错的。
不应当有的索求,起码有三个方面。
一是非分之名。
非分之名,是不可索求的。索求非分之名,费心、劳力、失人格,这样的事情是绝对不可以做的。
二是非分之财。
非分之财,是不可以索求的。索求非分之财,费心、劳力、失人格,这样的事情是绝对不能做的。
三是非分之物。
非分之物,是不可以索求的。索求非分之物,费心、劳力、失人格,这样的事情是绝对不可以做的。
可以索求的东西,应当索求;不可以索求的东西,切莫索求。
(2016年8月)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