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因为不好意思拒绝或贪图小利益,所以租用、租赁或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最终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近日,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案件。康某把身份证及银行对公账户借给朋友“刷流水”,两个月账户流水高达4840余万元,因其中包含诈骗金额,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文/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检
漫画/刘哲姝
涉嫌诈骗
碍于情面加上贪小便宜 借身份证帮好友“刷流水”
康某与陈某(另案处理)是多年好友。2019年12月,陈某让康某帮个忙,想借用他的身份证去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办成后,再让康某去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并承诺这些账户只是用于自己“刷流水”使用,挣钱后会给康某上千元好处费。
康某明知出售、出借和出租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但碍于好友关系和面子,加上也有贪小便宜和侥幸心理,于是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证。2020年2月,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康某在陈某安排下到银行开办了两个银行企业账户,并将办理的企业账户银行卡及对应的相关资料都交给陈某。
同年4月,警方接到4名被害人报案,说遇到电信网络诈骗,轻信跟着“导师”投资轻松日赚数百元的广告,在指定App投资后均出现亏损或无法提现出账情况,最终资金被骗。警方查明,部分投资资金流向了康某虚假设立的两家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同年4月27日,警方将康某抓获归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处刑罚
两个月流水4840余万元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短短两个多月里,康某的两个企业银行账户汇入流水共计4840余万元,其中涉及4名被害人的被诈骗金额116万余元。
据康某供认,两家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只是以其为法定代表人虚假开户,康某本身并未实际经营。结合被害人报案笔录,可以认定涉案对公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最终,同安区检察院认定,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同安区法院依法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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