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王某2010年6月入职深圳A幼儿园,入职时幼儿园为民办,2020年9月,A幼儿园因民转公政策,转为公办幼儿园,名称变为B幼儿园。王某与B幼儿园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B幼儿园决定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王某提出仲裁,要求B幼儿园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起算年限从2010年6月起算。
争议焦点:
王某的经济补偿金是从2010年6月起算还是从2020年9月起算?
争议浅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幼儿园系原民办园A幼儿园转型的公办园,B幼儿园作为新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民办园及王某之间已明确不予承接王某在原民办园的工作年限等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B幼儿园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应将王某在原民办园B幼儿园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王某的工作年限。
支持了王某经济补偿金自2010年6月起算的观点。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企业合并、收购、转制过程中,对于接收其他公司员工,要注意审查原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对员工进行了经济补偿,如果没有,要及时协商处理,否则将面临承担员工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