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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提交了辞职报告’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单位不承认

时间:2023-05-11 15:37: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对于众多“北漂”来说,能拿入户指标可谓是梦寐以求的事,这可是安家落户的必备要素。不过,近年来,“员工拿完户口就离职”、“离职就被公司索赔”的事件不断发生,有人守信选择高额赔偿私下解决,有人闹到法庭诉请公力解决。孰是孰非,来看一起真实的案例。

1996年出的李女士大学毕业后,于2018年进入电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李女士担任管理岗位,合同期限2018年起至2023年。

同时,李女士向电力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李女士,为电力公司2018年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并向公司申请北京户籍,由公司协助办理进京落户相关手续,对此本人承诺,办理完北京户籍后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在电力公司服务十年,如没有履行此劳动合同期限,本人愿意承担因个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后果。”

2018年电力公司为李女士完成户口迁入手续。2022年李女士向电力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电力公司作出《关于离职申请未批准的函》载明因李女士未履行落户后服务十年承诺不予批准离职。

2022年4月27日,电力公司以李女士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李女士支付赔偿金额30万元。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电力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并据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此约定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予以赔偿。本案中,李女士的离职确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招引、招录同岗位人员、培训等方面带来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定李女士赔偿公司损失30000元。

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电力公司认为:1、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过低,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主、自愿签署劳动合同及承诺书后,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及所作承诺,但李女士在成功办理北京户口后向电力公司提出辞职,其承诺的服务期未满、未与电力公司达成一致即不到岗的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损害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其行为容易引起其他获得落户名额的员工效仿,产生不良的引导作用,给电力公司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电力公司的内部管理。

2、电力公司自与李女士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通过解决北京户口与薪资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大力培养,在其提出辞职申请后多次与其沟通进行挽留,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岗,即便在李女士径行离职后,仍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至今,电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尽可能尊重和保护李女士的权益,但李女士并未信守承诺,给电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一审法院仅评估了李女士离职给电力公司在再行招录同岗位接替员工、培养员工等方面造成的损失,酌情认定李女士赔偿损失30000元,并未充分考虑到北京户口指标的稀缺性及重大的潜在价值、其对电力公司吸引人才的重要性,以及李女士违背自身承诺给电力公司其他获得落户名额的员工造成的负面示范效应。

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在作出判决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电力公司要求李女士赔偿300000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或者具体的计算标准,考虑到李女士的离职确会给电力公司在人才招引、招录同岗位人员、培训等方面带来损失,一审法院酌定李女士赔偿电力公司30000元,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第22、23条所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落户违约金”的约定是不被承认的,从劳动合同法和最实践案例裁判方向来看,仅就落户问题约定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并不会认可劳动者这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又因为没有明确的裁判尺度,法院一般都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其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以及因其辞职行为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酌情判赔,一般数额远远低于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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