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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提交了辞职报告、书面提交辞职报告领导不承认怎么解决?

时间:2023-05-02 09:36: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这是一起关于竞业限制仲裁时效判断以及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相关义务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问题的案件。


基本案情:某信息科技公司主张曾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即竞业报告义务),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2万余元和违约金50万元,提交了《竞业禁止协议》为证,内容为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曾某有按用人单位要求对离职后的竞业情况配合核实和监督的义务(以下简称竞业报告义务),如果违反包括报告义务在内的竞业义务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竞业补偿金按每月4300元支付。曾某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主张竞业禁止期限变更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1月22日,用人单位在2021年11月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在2021年3月发送邮件要求曾某提交竞业报告,已经超过竞业限制期限,曾某没有义务配合,此外,在6个月的竞业期限内没有违反竞业义务,认可收到竞业补偿金2万余元,就上述主张提交了《离职证明》《竞业限制通知书》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的落款日期晚于《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的竞业禁止期限明确为6个月。该公司对曾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曾某有提供竞业报告的义务,但曾某自离职后从未履行过报告义务,直到申请劳动仲裁其公司才知晓曾某违反了竞业报告义务,仲裁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本案中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1、曾某是否违反了竞业义务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履行竞业报告义务,是否属于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和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本人认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仅违反竞业报告义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请求于法无据。


2、仲裁时效

竞业禁止的仲裁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之日起算。违反竞业义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义务的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仲裁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根据《离职证明》和《竞业限制通知书》,曾某的竞业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该期间届满,某信息科技公司即应当知道劳动者没有履行竞业报告义务,公司没有在1年内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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