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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院长书记辞职报告]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院长辞职

时间:2023-05-10 04:58: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昨天接了一个老家的咨询,听完真的是对医院的人事管理感到震惊,这个天使聚集,治病救人的神圣之地,对自己人狠起来,真的是一点不留情面,榨取剩余价值的血汗工厂,恐怕也不过如此。

事情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老家的一个孩子小王毕业后去某个医院当护士,跟医院签订了《招聘合同》。小王在医院干了一年多后,不想干了,想离职,于是去找医院沟通。医院说离职可以,但是需要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因为《招聘合同》中有一条写的很清楚,合同生效后,员工必须在医院工作满10年,否则需要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我看了一下《招聘合同》,违约金条款原来不是合同条款,而是一张单独的纸条,裁剪后粘贴在合同上,让员工按了手印。

小王听了,害怕医院要他赔30万元,于是打电话问我该怎么办。

刚毕业的孩子,还没挣几个钱呢,医院这边就拿敢拿着合同,毫无羞耻的提出30万元违约金的要求,这是穷疯了?

针对小王陈述的案情,虽然我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极少,但我也明白医院的这种做法明显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我直截了当告诉告诉小王,辞职材料摔他们脸上,直接走,不用怕。照片合同中的这种约定违法,属于无效条款。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也接触过、听过一些关于违约金的劳动争议案件,从来没见过像这个案件这么狠的,直接约定了10年的服务期和30万元的违约金,吸血资本家也没这么对待自己的员工,这摆明了就是拿着合同把员工的人身自由直接控制住了,侵害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之所以说《招聘合同》里面的这一约定违法、无效,主要原因在于:

1、劳动合同中,禁止以侵害劳动者就业自由而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享有劳动自由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承担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的责任。而劳动者也不能随意离开用人单位,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但是,这是相对的。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完全依附于用人单位而失去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事先履行相应的告知手续后,完全可以选择主动离开用人单位,只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丧失补偿金。

劳动者来去自由,这是就业自由权利的基本表现。所以,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以违约金的形式变相束缚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这样政治属性,确保了劳动者在我国享有更高的自由就业的权利。如果要在维持用人单位经营和保护劳动者就业自由之间作出选择,那,毫无疑问,保护劳动者就业自由才是我们的立法初衷和政治要求。

2、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服务和专业技术培训,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合同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这个很好理解,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深造(专业技能的培训、专项服务的培训),那用人单位肯定希望员工深造以后能回馈单位,为了避免鸡飞蛋打,为他人做嫁衣的情况,在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服务时,用人单位自然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可不能随意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超出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小王的案件中,医院设定了30万元的违约金,依据何在?

小王告诉我他在在上班期间医院就支付了4000元的学费对其进行过一次为期3个月的培训,但是并未签订服务期合同。也并未就培训的服务期和违约金进行单独约定。这样的培训,很难属于《劳动合同法》约定的专项服务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退一万步讲,即便这一培训属于专业技能培训,医院只支付了4000元的学费,培训期间的生活费都是员工自己支付的,医院就此设定了30万元的违约金,依据又在什么地方?如此做法,明显违法,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令人不齿。

3、专项服务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不用于一般的职业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为了让员工具备基本的工作能力,会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这种培训属于职业培训,不属于专项服务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不能约定违约金。

就像我们律师,每年都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执业技能培训,这属于职业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职业培训是单位的义务,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的刑事而控制员工。当然,实践中也有一些为人不齿的律所,跟实习生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实习生离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小王的案件中,医院支付4000元学费对员工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培训,这个培训性质,就是关键。由于提供的信息太少,尚无法作出认定。即便是专业技能培训,医院只出了4000元的学费,断然无理由要求员工提供10年的服务和约定30万元的违约金。

4、事业单位招聘员工,事业编,虽属人事纠纷,但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医院,不同于私企,属于事业单位。医院招聘护士,签订《招聘合同》,护士身份极可能属于事业编,是不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约定来分析?完全可以。当然,如果有特殊规定,先参照特殊规定;没有的话,直接参照劳动合同法。

本案中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自然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劳动者都不能约定违约金,事业编的员工,岂不是更不能约定?没见过事业单位的职工离职,还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尤其是这么高的违约金。

通过上面的分析,小王所在医院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小王告诉我,如果他不支付违约金,医院就压着他的档案不松手,让他没办法去其他单位上班。如此行径,实为可恶。

这是遇上无赖了,这可麻烦了,法律虽然可以救济,但是费时费力,实在是折腾。作为律师,我也只能建议他找找当地的卫计委等主管部门反映一下情况,看看能不能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快速解决。实在不行,恐怕只能对簿公堂。到时候,免不了,唇枪舌剑,一决高下了。

唉,希望顺利解决吧,千万不要走到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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