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离职
公司一般会要求员工签署
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即“离职协议”)
面对此类协议
很多小伙伴都很无奈
明明公司并没有支付这些待遇
签了,就相当于放弃了“加班费”
但若不签,公司又不给办离职交接......
尽管心里一万个不情愿
但大部分“打工人”却还是选择了签字
那么问题就来了
在"离职协议"上签字确认
相关待遇已结清
就真的不能再主张权利了吗?
今日份“以案说法”
用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来大声地告诉大家
#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
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
仍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是否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加班费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
本案中,肖某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确实存在矛盾。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上述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给付。
因此,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小法课堂
对于员工反悔起诉的案件,仲裁和法院一般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
➤ 落款签名是不是员工本人所签;
➤ 员工是在什么背景上因何原因签字的(主要是希望了解员工是否存在被胁迫威逼的情形);
➤ 员工是否阅读了全部文字,企业有无对重点文字进行解释和说明;
➤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款项包括哪些范围有无描述;
➤ 员工是否清晰知晓签字执行的法律后果和己方影响;
➤ 双方有无实际执行承诺文字内容等等。
上述这些审查要点,不仅决定了公司HR起草类似文书的着重点,也关系着劳动者维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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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技能又提升了有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