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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辞职报告要求加班」提交辞职报告后又不想离职…

时间:2023-05-03 16:19: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相信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都不陌生,该条款是关于“被迫辞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笔者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关于上述条款的,“拒付加班费”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法定情形呢?其能否作为被迫辞职的一项理由?

实务中,对于加班费的法律性质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1.有观点认为,加班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报酬的一种,理由是,对于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目的解释判断,追溯其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这种行为对于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后果,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本意在于使得劳动者及时脱离这种错误的工作生活轨迹,得到基本保障。

因此,对于上条所列劳动报酬不应肆意扩大解释,不应当包含“加班费用”,否则就偏离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

2.另有观点认为,因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在上述时间付出劳动的报酬。

因此倾向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劳动报酬是包含加班费在内的,本观点认为:

只要用人单位未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30日),将上一月加班费用结算付清,则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此时劳动者提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通知送达单位时,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就此,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予以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司法解释第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不难看出,司法解释明确承认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属于被迫辞职的法定情形之一,此情形下,单位不仅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更需要支付相当于2倍补偿数额的赔偿金。

写在最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劳资关系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更是变得越来越受到法律重视。在996、007横行的21世纪劳动市场中,加班已经成为极普遍现象,此情此景下新劳动司法解释第(四)项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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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霄律师

孙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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