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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个人原因辞职报告—护士个人原因辞职报告?

时间:2023-05-07 20:14: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钉钉”申请辞职获批 反告公司违法辞退

法院一审判决:电子数据可作证据,驳回员工诉讼请求

泉州网9月3日讯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庄一虹 林颂勤 林长鑫)这两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移动软件进行办公,从签到打卡到线上会议,更有甚者直接在办公APP上申请辞职。近日,泉港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使用“钉钉”APP申请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连某通过单位“钉钉”办公系统提出辞职申请,获批后,他反悔了,反告东家违法辞退,要求补偿17500元。他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黄晖 绘)

案情

申请辞职又反悔 起诉索要补偿金

2016年2月,连某进入福建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普工工作,一转眼到了2020年。

去年8月,他通过“钉钉”APP单位办公系统,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在离职报告中载明:“领用公积金,需要公司提供一份离职报告。”一个月后,公司通知连某无需上班,并为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不料,连某反悔了。去年10月,他向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其因被违法辞退造成的损失即5个月工资17500元。仲裁机构裁决驳回他的仲裁请求。

同年11月,他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

焦点

未书面提出 不算离职申请?

既然连某提出了辞职,那么他为何起诉公司违法辞退,理由在哪里呢?

连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离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而其通过“钉钉”提交的离职报告不属于书面形式,其实际并未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要求其离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认为,连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依法为他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妥,无需向连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

书面形式不局限 电子数据也是证据

日前,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谓书面形式亦被扩大化应用,不能局限于纸质性质的书面形式,且经审理查明,该公司自2016年9月份开始推行“钉钉”办公系统,连某知晓并使用“钉钉”系统参与日常工作活动,其通过“钉钉”提交辞职报告亦形成书面记录,已形成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认定系连某主动申请离职。公司通知连某无需再上班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仅是对离职申请的回复,因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连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

单方解除权一经行使 不得随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介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该辞职行为系形成权的一种,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提前三十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判断职业风险,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权利,否则,该单方解除权一经行使,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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