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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公交辞职报告〉公交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5-07 03:25: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双方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处出具了离职申请,且用人单位亦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取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审认定劳动者将离职申请取回不影响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无不当,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20年9月27日,何某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处,任电气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9,600元,转正后工资12,000元。

2、2021年1月4日,何某到天津某科技公司处书写离职申请书,载明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为公司服务,现特提出离职,希望公司领导予以批准,同时感谢贵公司一直对本人的帮助。上述离职申请书写后交给天津某科技公司代理人郭某手中,郭某进行拍照;天津某科技公司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为个人原因;此后,双方因工资结算存在争议,何某将离职申请取回,同时取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2021年1月4日晚,郭某通过微信向何某发送:“工资是12,000元+加班费是三天然后歇了一天就是两天是1,103元+油补400元共计13,503元”;何某回复:“好的”。天津某科技公司未支付何某2020年12月工资及2天休息日加班工资。何某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个人承担部分为353.22元。

4、何某认为单位没有保留其辞职申请,并认可单位出具个人员工辞职的离职证明书,并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102号仲裁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05.67元;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05.67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635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做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05.67元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辞职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回应,如单位迟迟未作出回应,不排除此后员工“反悔”,法院可能会认为因为辞职意思没有送达单位,而支持员工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主张。

2、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辞职申请,单位应尽量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签字版本,否则不排除员工“反悔”,进而主张电子邮件发出者并非其本人,如此则进一步加大单位举证责任。

【劳动者提示】

1、如员工与单位存在纠纷,例如单位存在过错,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切不可提交“个人原因”的辞职申请书,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此,则可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提示劳动者辞职申请一旦送达给单位,辞职的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30天后双方劳动关系会被确认解除。如员工希望撤回辞职申请,则需要单位同意,否则单位按照劳动者提出的辞职申请,并出具解除证明书,也会被法律认可。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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