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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辞职报告〕未签劳动合同辞职通知书范文

时间:2023-05-06 23:39: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王某自入职通信公司,任商务经理一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王某每天按时上下班,2个多月后,通信公司有拖欠工资现象,王某认为王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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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不同意,理由有两点:一、王某至今没有提供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入职之前,通信公司向王某发出了《聘用意向书》,该文件要求,王某在入职时,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王某提出,该证明不在身边,待春节回家后取出再交给通信公司。通信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请求,所以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准备在王某提供该证明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春节后上班,通信公司多次催促王某提供离职证明并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王某。

二、王某诉请通信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通信公司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前所述,由于王某无法提供“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故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对方,不在公司方。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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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未按通信公司《聘用意向书》中的要求提交从上家公司离职的证明,仅能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通信公司在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既然未行使解除权,那么即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的,依法应当承担未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通信公司应向王某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小结: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入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未按照约定提供离职证明,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却留用王某继续工作2个月有余,超过一个月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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