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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怀孕辞职报告范文简短〉怀孕了领导不批辞职报告咋办?

时间:2023-05-06 05:12: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浙江女经理刚刚入职,就因为怀孕旷工多日,公司忍无可忍将她开除后,没想到法院却直接判处:公司需要赔偿女经理一共2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按理说女经理刚入职就旷工,是会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的,为何公司将她开除后,法院竟然直接判处公司要赔偿女经理20万元呢?

浙江省桐庐县一名姓朱的年轻女子,通过应聘成为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当时,公司给出的工资是每个月1.4万元。

这在桐庐县内,已经算是非常高的工资了,算下来年薪已经达到了16.8万元,还不算逢年过节公司给予的各类福利补偿,林林总总算下来,一年到头怎么着也有个20万元,属于高收入群体。

图 | 公司招聘

但朱女士刚入职没多久,就突然查出自己怀孕了,需要请一个星期的病假,到医院进行检查,但当时公司并没有批准,因为朱女士的工作岗位很重要,根本不可能空出这么长时间。

但拗不过朱女士一而再再而三地打申请,所以,公司在百般无奈之下,就只能暂时通过调岗的方式,将她的工资降低到每月4000元,做个过渡。

等她个人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再择机将她调回来,也能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

图 | 怀孕休产假

但没想到的是,朱女士竟然感觉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从调岗的第二天开始,就一直旷工没来上班,公司打电话也不接。

所以过了几天后,公司在忍无可忍之下,就单方面解除了与朱女士的劳务合同,以无理由旷工的名义,将其开除,但不料麻烦也随之而来。

图 | 被公司开除

朱女士应聘的时候,公司看重她的高学历、丰富的工作经验,觉得她能力很高,所以就直接录用她当上了人力资源部经理。

给的待遇也是全公司最高,月薪达到了1.4万元,年薪算下来达到了20万,已经算是高收入群体,可以说公司的诚意很大。

但令公司领导们万万没想到的是,朱女士竟然直接摆了公司一道,入职没几天,她就突然说自己怀孕了,多次请假到医院进行产检。

图 | 产检

虽然这样的情况让领导心里很不舒服,但这毕竟是人生大事,所以,领导也就捏着鼻子认了,对朱女士的请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影响工作就可以。

但过了一段时间后,朱女士又找到领导说:医生通过对她腹中胎儿的诊断,检查出了羊水过少和妊娠合并贫血等症状,前三个月非常危险,需要入院观察治疗,才能保住孩子。

所以,朱女士提出:我想请一个星期的病假,到医院住院诊治,希望领导们予以批准。

图 | 产检

先不说朱女士一而再再而三地请假产检,已经够让公司领导恼火的了。

但现在公司正值用人之际,朱女士身兼人力资源部经理的重任,现在却要请长假,直接不来公司上班了。占着公司高管的位置,却不干活,这可怎么整?

这样一来的话,朱女士岂不是成了躺着挣工资了,这与公司的利益严重不符,公司也绝对不能养这种拿钱不办事的“废人”。

所以,朱女士的请假就被公司领导直接驳回,不予批准,告诉她尽量克服一下困难,先别急着请假。

如果感觉身体不舒服,可以上半天休半天,或者上一天休一天,等公司安排好接替她工作的人选,就可以休假了。

图 | 女下属找领导请假

与此同时,公司为了为节约开支,减少损失。思来想去,就先将朱女士的职务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也由一开始的1.4万元,降低为4000元。

本意只是做个过渡,等她处理好自己的个人问题后,再择机将她调回来,毕竟朱女士也的确是个人才,公司并不愿意放弃。

但没想到公司的这种举动,却让朱女士感觉自己受到了天大的欺负,不打招呼就直接休息了,旷工5天都没来上班,就连公司的电话也不接。

公司在忍无可忍之下,就以无理由旷工的名义,单方面解除了与朱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她直接开除。这不开除还好,一开除,麻烦也就找上了门。

图 | 女员工被开除

朱女士竟然将公司对她违规调岗,以及无辜将她开除的事情,上告法院,申请劳务仲裁。

而法院在综合审理朱女士递交的各项资料后,做出了如下判决:公司必须补齐朱女士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无理由调岗之后的工资损失,共计19.6万元,而且还必须为她缴纳这一期间的社会保险。

林林总总算下来,公司一共要赔偿朱女士20余万元。对于法院的判决,公司当然不愿意认同,也不想吃这个哑巴亏,让全公司的人为朱女士一个人的过错买单,所以马上就提起了二次上诉。

但法院的二次庭审却直接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那么,朱女士一介女流,为何在与公司对簿公堂时,能打赢这场官司呢?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又是什么呢?

图 | 将公司告到法院

其实这不得不提朱女士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第42条明文规定:

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相关用人单位是绝对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私自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将其开除的。

而且在《劳动合同法》的第45条也明确规定:如果女性员工在怀孕的情况下,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

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将合同期限延续到女员工怀孕结束,或各种情形消失之后,才能终止。

图 | 劳动合同法

简单来说,公司在女员工怀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职位和福利待遇,更不能以各种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女员工开除。

只不过,法院的判罚出发点虽然是好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以及女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可这样的判罚在传出后,却马上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一时间,社会舆论的压力非常大。

图 | 法院判决

有的女性网友表示:我就是女员工,朱女士刚刚拿着1.4万元的月薪,入职后就当上了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公司是看中她的才华,才让她坐在这个位置上。

但她刚入职就怀了孕,隔三差五产检不说,而且没打招呼,就直接回家休养,置公司利益于何地?

或者说,朱女士又为公司带来了哪些利益,能配得上1.4万元的工资,如果是我刚刚入职就发现怀孕了,那我肯定就考虑离职了。别说入职一个月,就是入职半年就怀孕的,都不应该。

图 | 入职当上人力资源部经理

更别说朱女士这是刚入职就怀孕,到孩子出生母乳完,怎么着也两年过去了,好不容易等能上班了,又赶上家里人催要二胎,公司得养她几年?

让人力资源部经理的位置空4年,就为了等一个根本不能为公司提供利益的人吗?

图 | 产检

不过也有网友对朱女士进行冷嘲热讽:说她不愧是学人力资源的,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刚入职就让公司吃了一个闷头亏。

一个还没有出生的孩子,竟然就有了这样一名善于算计的母亲,也不知道是他的幸运,还是不幸?

要我说,国家应该重新出台一个新的规定:凡是入职半年就怀孕的女性员工,公司就应该有权力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将其辞退,而且公司也不用再额外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图 | 公司开会

当然这样的说法有很大的片面性,可也正是公司面临的现实情况,朱女士刚入职,就是月薪1.4万元,年薪20万元的人力资源经理,是真正的公司高管。

但却以怀孕为理由,隔三差五到医院产检,最后不打招呼就直接旷工在家休养,给公司带来了多大的损失呢?

毕竟,公司的目的是商业盈利,而不是慈善机构,要花钱养着一个不办实事的人?恐怕任谁都不愿意当这个冤大头吧?

图 | 产检

当然也有网友为公司叫屈:认为朱女士的做法和法院的判决,对于一家公司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如果是入职很久的老员工,知根知底,当然问题不会太大,大家在情感上也能接受,毕竟老员工对于公司就算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嘛。

可错就错在朱女士,是一名新入职的员工,而且公司的诚意给得很足,刚进来就让她当上了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还给了她1.4万的月薪,可朱女士的做法,就是在破坏其他女性员工的工作机会。

图 | 公司入职

换位思考,如果公司的老板是自己,本来是给出高薪,找个人来工作,为自己创造利益和价值的。

可是招进来的人,还没等为公司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竟然就开始理所应当地享受起了公司的福利,如果所有人都有样学样的话,那长此以往,公司还能算公司嘛,干脆都改成福利机构算了。

所以,从大局上来看,朱女士这样的做法,虽然明面上是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也的确享受到了公司带来的福利,但本质上呢,却间接伤害了其他女性员工的利益。

图 | 公司入职

根据法院的判决,朱女士在怀孕待产和哺乳期间,人力资源部经理的位置只能是她的,公司不能随意将其调岗,更不能无故将其开除。

这就意味着这个位置将会长期闲置,那对于其他竞选这个职位的女性员工,真的公平吗?或者说,公司经此事件后,恐怕就不会再重新招纳女性员工了,这样的局面真的是大家愿意看到的吗?

因此,综合来看,造成这样的结局,如果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其实是很难接受的一件事。

怪只怪公司太过相信朱女士,也太想为公司留下这个人才,才直接让新入职的朱女士,一步登天,拿着1.4万元的月薪,当上了人力资源部的经理。

图 | 公司入职

其实公司应该设定一个实习期,如果发现女员工怀孕了,是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只需要补偿她当月的工资就可以,能最大限度上,减少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不然就很容易造成很多原本并不工作的女性,刚检查出怀孕,就马上广撒简历,找个公司上班,入职后短则几天,长则一个月,就说自己怀孕了,然后直接打报告带薪休产假。

什么都没干,也没有为公司创造出利益和价值,就心安理得地享受着公司的福利待遇,等到休完产假该回公司上班时,然后就打离职报告走人,躺着就把钱挣了,未免有些过于轻松。

如果社会风气都成了这样,那才是这个国家最大的不幸吧?

图 | 产检

所以现在很多公司在进行招聘时,直接就会默认筛除掉处于适婚及已婚年龄,但却尚未表现出怀孕状态的女性。

有人认为,这是公司的歧视,连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了,但仔细想想,任何事情都不是一撮而就的。

这种不信任,是否也是长年累月的失望不断进行累加之后造成的结果呢?

图 | 公司招聘

最后,个人认为朱女士的做法,从法律宏观的角度上来看,并没有问题,在物欲横流,人心不古的当今社会,大家的确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但如果从社会道德的层面出发,朱女士的做法是极其不恰当的,不能因为身怀有孕,或将短期内怀孕,就想尽一切办法进公司混福利,或为生育福利做超前准备。

法律保护公司女性员工的生育福利不受侵害,但不能为达目的就滥用这种福利,这样的话,又将公司的信任,和领导的器重置于何地?

图 | 新员工入职

而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像朱女士一样的案例,才导致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同胞在求职时,遇到了很大的难题。

现在全国各地的私人企业有很多,那试问有哪家企业愿意招收一个工作刚满一两个月,就要怀孕生孩子的女员工呢?所以朱女士的做法是赢了法律,但输了人心,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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