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2法律问题交流日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问:1.乙公司与甲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如何认定?
2.乙公司是否应向甲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及数额?
大家好,我是高靖律师,这个专题是法律问题交流日志,我们争取每天对一个案例或者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交流,我们现在开始今天的司法案例分析交流:
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大家可以看到旁边的关系图,我结合关系图给大家介绍一下整个案件的大概情况:
甲于2020年9月26日入职乙公司,从事机器人老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于同日加入“教育工作群”。2020年11月22日甲加入乙公司的钉钉系统。根据甲提交的钉钉工资条,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900元加绩效400元、住房补贴400元、生活补贴200元、全勤奖100元、课时费等。
2020年11月18日,甲向乙公司员工发送消息“还有个事,今天算了下帐觉得不划算,下个月打算不做了,星期天我会跟老总说,我先跟你说一声哦”。乙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21日期间放假。此后甲未再向乙公司提供劳动。2021年2月25日,乙公司员工向甲发送消息“甲老师你好,工作群麻烦你方便的时候退一下”,甲回复表示“我不会搞这些,你踢我出群就好了”,随即甲被踢出“教育工作群”。2021年3月10日,甲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甲工资、工作内容进行协商,2021年3月14日甲对放假期间无工资向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表示“所有其他员工寒暑假都有工资,也都没有上班,如果只有我不发工资有点说不过去吧,我觉得公司应该同工同酬,不然谈不下去了”,法定代表人未作明确答复。
甲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代通知金、赔偿金。2021年12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终局裁决乙公司支付甲经济补偿2877.25元、工资及停工津贴2673.79元、二倍工资差额5700元,对甲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甲不服,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根据甲提交的工资表,甲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工资数额分别为4262元、3868元、4020元、3868元。甲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实发工资为5262元、5868元、6020元、5868元。对于工资条数额与实发工资数额相差的部分,乙公司称系甲要求的加油费,并提供双方就油费的协商微信聊天记录。
其中,本案的诉讼请求为:
甲的诉讼请求:
1.判决乙公司支付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895.25元、拖欠的工资8631.7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8466.24元、代通知金5754.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54.5元;
2.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以上就是案件的大概情况,接着我们围绕诉讼请求来看一下这个案子中的主要观点:
甲的观点:
1.我于2020年9月26日入职乙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其他人都发放了寒暑假工资而我没有,2021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2.拖欠1.5个月工资是指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其中学校寒假期间1月27日至2月22日放假,2月22日至3月14日我没有去上班,乙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去上班。
3.法定休息日加班的两倍工资是指2020年9月26日到2021年1月26日的周日的加班费,是按我月工资5754.5元/月÷21.75=264.5元/天,计算16天。
乙公司的观点:
1.甲是2021年1月26日自行离职的。
2.2021年1月27日开始甲就没有再来公司上班。
3.公司在教育工作群内多次通知放假时间是1月27日至2月21日放寒假,同年2月22日正常上班,但甲在2月22日没有按公司的通知要求返岗上班,公司多次联系他,他均予以拒绝,公司于同年3月15日重新招人。
4.甲要求增加工资到9900元/月,公司不同意,甲才自行离职的。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2021年1月26日甲与公司谈崩后自行离职,其后未再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无需支付其1.5个月工资。
5.关于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甲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每周日存在加班情形,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
在了解这个案件的大概情况和主要观点之后,我们来归纳一下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的,所以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应该是:
1.乙公司与甲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如何认定?
2.乙公司是否应向甲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及数额?
知道争议焦点之后,我们接着来看一下争议焦点所对应的裁判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乙公司与甲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如何认定。甲于2020年9月26日入职乙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公司对甲进行了工作安排及用工管理,并向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已实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甲的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双方存在争议,从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甲未明确提出过离职,乙公司也无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表示,双方直到2021年3月14日还在对甲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进行协商,但此后甲未再向乙公司提供劳动,乙公司亦未向甲支付工资,应视为双方于2021年3月14日对工作内容及工资未能达成一致故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乙公司是否应向甲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及数额1.关于拖欠的工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甲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乙公司仅支付甲2021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工资,对于此后的工资乙公司未举证已支向甲支付,故乙公司应足额支付。
(2)关于2021年2月1日至2月21日期间的工资,因乙公司处于放假期间,非因甲的原因不提供劳动,乙公司应按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甲工资。
(3)关于甲的工资标准,虽然甲对其钉钉工资条表示不认可,但乙公司已通过钉钉系统送达甲每月工资条,甲并未就工资条的内容向乙公司过提出异议,故应采信该工资条,以甲每月固定工资部分2500元(基本工资1900元+住房补贴400元+生活补贴200元)计算甲该期间工资为1724.14元(2500元÷21.75天×15天)。
(4)关于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双方在该期间正在对甲的工作内容与工资标准进行协商,甲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故乙公司无需支付甲该期间的工资。案涉仲裁裁决乙公司支付甲工资2673.79元,乙公司未就该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视为对该裁决内容的认可,故乙公司应支付甲工资2673.79元。
2.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确存在乙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甲自2021年1月27日后未再上班,该日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咎于乙公司,综上甲可以主张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而非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对于工资中基本工资外的绩效、补贴、课时费等部分不应计入二倍工资差额中,综上乙公司应支付甲二倍工资差额5700元(1900元/月×3个月)。对于甲诉请超出的部分,应不予支持。
3.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甲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甲主张加班工资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4.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前所述,本案中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乙公司应支付甲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结合甲正常工作时间,即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实发工资及工作年限,乙公司应支付甲经济补偿2877.25元[(5262元+5868元+6020元+5868元)÷4个月×0.5个月]。
5.关于代通知金。本案中无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的情形,甲该诉请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乙公司应向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00元、工资2673.79元、经济补偿2877.25元。
今天的司法案例分析交流就到此为止,谢谢大家的观看,不足之处请大家指出来,我这边及时做调整,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