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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有生效时间吗)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30字…

时间:2023-05-06 01:53: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时,并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而是在提交辞职申请或者辞职通知后随即停止工作,没有给用人单位找人接替岗位留下缓冲期,极易引起用人单位的不满,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否定劳动者辞职行为的效力。

那么解除行为能否生效了,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李某因找到新工作,遂于2021年6月5日通过微信发送人事经理并向所在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X公司:由于个人原因,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人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请公司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尽快安排与本人的各项工作交接,为本人出具离职证明文书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或者交接。”次日,公司收到李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


因李某所在公司规定每年员工流失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目前公司辞职人员已超过该比例,故李某公司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之后,经仲裁委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无需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无需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李某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就未再上班,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规定,是否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李某的观点:因个人原因已于2021年6月5日向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次日公司也收到该解除通知书。我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公司,且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辞职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应及时为我办理相应离职手续。

公司的观点:认可李某所述的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情况,我公司不同意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提交通知书后就未来上班,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于2021年6月5日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提出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于次日手解除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与2021年7月5日解除,所以在一、二审法院对李某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法院也明确指出,李某在提出辞职后有义务继续工作至2021年7月5日,其提出辞职后随即停止工作的行为,虽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但违反法律,同时也对李某予以批评。

从本则案例可以看到,劳动关系解除程序上的违法不足以否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效力,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的辞职而解除,用人单位不能基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拒绝履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等义务。本案中,法院仅是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作出批评,看似好像没有什么实质性损害,实则不然,李某在辞职后即停止工作,没有给用人单位找人接替岗位留下缓冲期,这种工作的中断,有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极易引起用人单位的不满,为双方之间的离职纠纷埋下隐患。本案李某作为原告,审理对象主要是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故仅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如因李某随意辞职走人,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利另行主张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肯定会说,公司离了你一个,就做不了事了吗,这能造成什么损失了,而且实践中,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本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和经营风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人单位也难以证明具体损失的数额。可以肯定的是,用人单位举证无疑存在难度,且收集证据也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但难并不代表公司不会去做,法院也不会一味的倾向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行“双保护”才是目前司法界的普遍共识。通过相关类似案例检索,也可以发现有的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难以举证证明具体损失金额,法院未予以支持其损失赔偿请求,而有的案例中,审判法官则是结合员工的工作性质、离职原因及离职后的行为,酌情支持部分损失赔偿请求。

综上,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使用权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该条规定,不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但该条规定也对劳动者提出了程序性要求,即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并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使用权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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