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主动离职?还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案例看完,你会明白以上三者的区别所在,避免自己入坑。
刘明于2004年12月1日入职国内某电器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电器公司也为刘明参加了社会保险。离职前,刘明担任该公司广州黄埔分店店长,双方确认刘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月。
刘明于2020年6月离开该公司,关于刘明离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电器公司主张刘明是自行申请离职,刘明则认为是电器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原来,刘明在2020年4月20日亲笔所写《辞职申请书》,载明:“尊敬的领导:由于我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现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致,敬礼。”
【看到这里,你心里会认为这不就是主动离职吗,有这个文件还怎么要求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接着往下看。】
公司基于刘明的这份《辞职申请书》,于2020年6月5日向刘明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载明:“刘明您好!人力资源部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您因个人原因提交的离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公司已同意您的离职申请。但您至今(2020年6月5日)仍未前来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现公司发函通知您,请于2020年6月8日前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不办,公司将按相关规章制度即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刘明对此置之不理,仍旧上班考勤打卡。《考勤记录表》显示刘明在2020年6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均有打卡记录。公司确认打卡记录是真实的,但刘明6月8日后没有付出实际劳动,即刘明打卡后没有上班。
【看到这里,你会发现刘明也是很聪明,只要你不赶我走,我就继续打卡,能打一天就多拿一天工资。】
刘明在2020年6月19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明的确聪明的,去公司打卡不耽误,同时去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明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9000元;驳回刘明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是刘明主动提出离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仅对刘明打卡一个月的工资支持了。】
刘明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诸一审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9万元(9000*15.5个月*2=27.9万元)。公司未提起诉讼,但也未履行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支付义务。
刘明起诉的理由是:《辞职申请书》是被公司强迫签署, 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的背景是当天公司召开店长每周例会,在广州的全部店长均有参加。开会时,公司给大家下任务,让大家表决心,公司运营总监就让大家签署辞职申请书及声明,签完后交给了公司,那种氛围当时,刘明就签署了前述文件,而且当时所有店长签署了当场交上去。
【刘明认为,公司利用非真实表示出具的《辞职申请书》作为借口,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依法支付劳动赔偿金。】
******《辞职申请书》是否是刘明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这个案子的关键,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则公司不需赔偿,如果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则可能赔偿(2倍),也可能补偿(1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 刘明辞职申请有违常理。原因是刘明2004年12月即已入职公司,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已在公司工作了近16年。且刘明申请离职时,新冠××疫情仍较为严峻,社会经济形势亦较为低迷,时年近47岁的刘明仅以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主动申请离职确显草率,有违一般常理;
2. 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如果劳动者是自愿辞职,其后续交接工作时应较为配合。但在本案中,刘明既不配合新负责人交接工作,亦不配合人事部门交接工作,在公司发文催促其最迟在2020年6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时,刘明仍坚持在公司打卡至6月29日直至其打卡权限被公司取消。因此刘明提交离职申请后的行为明显与《辞职申请书》表露的离职意愿相悖。
3.签署《辞职申请书》的背景及氛围,侧面体现了该辞职申请是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与会店长签下的“军令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敲重点】
刘明的《辞职申请书》既然并非刘明的本意,则公司主张刘明属于自行离职自然不能成立。但反观刘明关于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说法同样难以成立: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明确表示是因刘明申请离职而起,该份《辞职申请书》当时虽非刘明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确系刘明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不足为奇。因此,综合本案案情及全部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在刘明与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仅须向刘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刘明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经核算,该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13.95万元(9000元/月×15.5个月)。同时,公司一次性向刘明支付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9000元。
【法院最后认为,公司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存在支付赔偿金(2倍),应按照协商解除处理,支付补偿金(1倍)】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是刘明的《辞职申请书》由自己手写并签名,刘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应当知道提出申请离职的意义,承担法律责任及后果,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另外,在2020年6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仅仅是打卡而实际没有在工作岗位上,不应视为为公司提供了合格有效的劳动,公司无需支付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辞职申请书》的分析并无不当,因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刘明离职原因,一审法院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公司应向刘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关于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问题,此项诉请已经仲裁裁决,在仲裁裁决后国美公司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服从此项裁决,故本院对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动离职、违法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的认定,通过本案的分析,可以非常明确的看出三者的区别,另外想表达的是,刘明的确很聪明,公司下了通知也要继续打卡,最后该拿走的工资一分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