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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4 21:45: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银行柜台现场视频第13点44分02秒显示,李先生填完表对营业员说:“姑娘,70万一年定期”

“这就是一个诈骗的骗局,说企业给贴息12%,在银行柜台办理,我存70万1年定期,给了一张存单,怎么就变成汇款呢?”

2月18日,北京李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详述自己70万存款变汇款的被骗经历,时至今日,仍有50万元未能追回。涉事银行回应,法院有判决,涉事营业员已辞职。

>>>异地跨市办理

“存70万活期1年 企业给贴息12%”

李先生是上班工薪阶层,“这些钱都是我平时的积蓄,我是上班的人,户籍原先在天津,退休后随着孩子落户到北京。”

2014年底,北京一位理财中介介绍,“到济南某支行存70万活期1年,这是企业为了从银行贷款,往里边得给拉客户存款,企业给贴息12%,我嫌远,但对方说打车、吃饭,什么费用都是他花,我就跟他坐高铁去了济南。”

李先生回忆,下车接站的女子自称是银行业务员专给银行拉存款,带他们去见“银行经理”杨某,杨某以跑指标(领导批示)为由,让先在旅馆住下。

“当时北京中介说好的让银行给我写承诺书,但杨某说承诺书不在银行里签,是在外面签。我马上就说不存了,要求回北京,他说再商量,说存1年定期,营业员给放在信封里给存单。”

2014年12月4日,李先生被领到济南某支行,“因为是外地银行,我也是初次和北京中介打交道,北京中介与杨某说法有出入,而且是要贴息,我就让同去的北京中介拍视频为证。”

李先生表示,2014年12月2日在济南这家支行开卡,将他的外地银行卡70万转入新开卡,12月4日,将卡内活期转存定期。

>>>到期取钱愣了

银行报案金融凭证诈骗 抓到派出所

2015年12月份到期,李先生就催着取钱去了济南。“杨某当时答应先付20万,等到月底的时候,杨某就消失了。那时候我还没意识到这是伪造的假存单,我认为是银行挪用我的款项,我办的就是存款,我跟营业员对话就是办理的存款。”

2016年1月,李先生和北京中介去济南追讨,“结果我们就给抓到了当地派出所,银行报了金融凭证诈骗,说我是汇款,我出示了办理存款的视频,我要求把营业员也叫来,我存款怎么变成汇款呢?银行不同意过来对质,汇款凭证也不提供,当时警方就放了我,后面行长给我打电话,说我被骗了,让我报案。”

>>>存款变成汇款

“汇款申请书通知单上面不是我签字”

“银行不追究假存单,警方也不立案。”李先生说,2016年1月17日,济南警方通知他做笔录,2016年11月,他请律师去济南,“警方说刑事不立案,让我找银行走民事诉讼。”

李先生说:“我认为我手里的存单就是真的,我和律师去银行,银行说我当时就是办的汇款,也不给看汇款凭证,所以我只能起诉到天桥区法院。”

从2016年6月到2017年11月,李先生与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他两次被判败诉。

“济南中院开庭时,法官要求我刑事报案,银行提供了汇款申请书和通知单,但上面不是我签字,上面一个字都不是我写的,留的电话都不是我的,也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我就不知道这张单子的存在,但银行认为签字不重要,我没有新的证据能推翻汇款证据,公安机关鉴定我手里的定期存单是伪造的。”

2017年9月12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证实,已受理李先生被诈骗一案。

原本就应该先刑事后民事,官司败诉后李先生只能寄希望于济南警方侦办。

“2018年11月,警方告诉我,审问疑犯杨某,经过侦查,认为我就是汇款,银行不涉案。”

>>>3嫌疑人被抓

营业员不涉案 被指按领导交代办理

“2020年我提供了办理存款的视频,要求换民警调查,按照证据去查案,警方询问银行营业员,这时候她才承认:‘她是在领导授意下将我的钱汇出去了’。”

李先生提供的电话有录音显示,警方人士称:“她说是当时领导交代她这么办的。”

2021年10月案件侦查完结,“定性我是被骗,但银行还是不涉案,杨某等3名嫌疑人被抓。”李先生表示,诈骗案嫌疑人杨某假冒银行经理,“他是银行外边专门给银行拉存款的人,包括他在内有3人已经被抓,他和人勾结共同作案。警方认为银行营业员不涉案,她和杨某具体是否认识不清楚。”

李先生提供的与警方的通话录音,证实了上述说法。“警方告诉我,他们找到营业员,她说她没听见我面对面对她说的70万存款,她按领导要求将钱退到疑犯的账户了,究竟她的领导是谁,也不跟咱说。”

>>>存款视频显示

填表递营业员:“姑娘,70万1年定期”


李先生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的现场视频显示,疑犯杨某一直在身旁

“主要是过分地相信自己的能力,认为不会受骗。”遭遇骗局,李先生坦承自己大意了,幸亏当时拍摄了办理存款的视频。

李先生介绍,当时去柜台办理,柜台外是他和杨某,北京理财中介现场拍摄了视频。按理说银行办理业务内部也有监控,李先生说:“银行监控银行不提供,民事庭审我要求银行提供,银行说没了。”

华商报记者看到,李先生提供了现场视频,视频13点42分21秒开始,13点50分41秒结束,时长8分20秒。

13点44分02秒,李先生填写完表格递给营业员郭某,同时面对面对地说:“姑娘,70万1年定期”。

李先生表示:“营业员无视我的存款本意,改成汇款业务,背着我将卡内70万汇入他人账户。”

13点49分13秒,视频画面显示,李先生有伸手想接的动作,李先生称:“营业员接收了案犯杨某快速传递给她伪造的汇款申请书和通知单。此时,杨某只伪造填写了汇款申请书中的内容,以及汇款通知单需汇款人审核签字的手写字体。”

13点50分09秒,柜台外密码器响起语音:“请您核对信息”。

李先生解释:“我想核对,杨某阻挡,看到显示屏是遮挡封死的,我心里认为是我刚对营业员所说‘70万 1年定期’存款信息,就没看。我从北京到济南接触杨某,再到银行和营业员接触,脑子装的都是存款信息,语音提示时,脑子惯性认为是自己刚刚对营业员所说存款信息。”


>>>质疑为何汇款

营业员没听见“存70万1年定期”

李先生称,视频地13点50分09秒,他想核对信息时被杨某阻挡

营业员办理存款变汇款,李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表达了疑问。

“她说是按领导指示汇款,她相应地制作了一系列汇款证据并存档,办案警方告诉我,这就体现出我不知道汇款。”

“她没有听见我的存款要求,我办理存款业务的视频显示,我和她交流畅通,回答语句特别清楚。”

李先生表示,双方沟通“我问她:姑娘,填哪个地址,她告诉我填现在居住的地址,非常清楚,没有含糊的内容。而且我告诉她:姑娘,存70万1年定期,为什么偏偏这一句她就没听见呢?整个过程我就没说过汇款,全部都是存款,她是背弃了营业员必须听清客户要求的工作职责,好比卖菜的起码要知道顾客要的是白菜什么呀,这是首要的业务要求。”

李先生要求警方鉴定和现场模拟,究竟是没听清还是撒谎。“假设她没听见我的存款要求,她按照领导指示认为我是汇款,但是汇款完毕为什么不把汇款申请书和通知单给我?为什么这些汇款凭证没有给我?反而给了我里面装着伪造存单的银行信封,欺骗我存款完成。我从这一点推断,她知道汇款不是我的本意,所以不敢给我汇款凭证,给了我伪造的定期存单。”

李先生还质疑,“她既然认为我是汇款,视频是她给传递了一张单子,杨某他不给我,‘噌’地一下就递过去了。现在可以确定,这张单子就是伪造的汇款申请书,这张单子按照汇款步骤应该在柜台窗口内外传递5次才能办成,但她一次就完成了,那肯定是伪造的,她知道汇款不是我本意,怕汇款露馅,不敢正常传递,更不敢让我知道这张汇款单的存在。”

李先生认为,到银行存款是出于信任,就认银行给定期存单,至于存款操作步骤,储户不关心,惯性按营业员指令操作。

>>>银行有无失误

“我的钱存着,不给转也转不出去啊”

李先生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警方人士表示,当时嫌疑人给营业员的是一张汇款单。“你填的是存款单,但嫌疑人给她的是汇款单。”

录音还显示,警方认为,银行虽然不构成犯罪,但银行肯定是有失误的,李先生认为银行有责任,“我的钱存着,她不给转也转不出去啊?”

李先生表示,案发后,他跟银行联系,要求找营业员对质,“我想问她,我办存款为什么给我办成汇款,但银行方面不提供。2017年,我和民警沟通时,得知她已经脱离银行不干了。”

>>>涉事银行回应

法院有过审理 涉事营业员已辞职

2月20日,华商报记者联系济南这家涉事银行某支行营业部证实,涉事营业员已经离职。

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她是网点的,她已经辞职了。您说的李先生的事情我们不是很清楚,那是好几年前的事吧,行里原来负责的现在不干行长了,他现在在个人金融部,他是经理。”

对于在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工作人员称柜台都有监控,“需要银行卡、身份证,如果是存本人名下,就不需要填写存单,如果是带着他人的银行卡,本人拿签约银行卡,需要拿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办理。”

工作人员解释,存款办理步骤要具体看办理业务,“客户来做同样业务,不一定都是一样的步骤,银行系统拿储户身份证去核实的时候,有的客户信息完整,有的不完整,有的需要签约,有的不需要签约,步骤就不一样。”

华商报记者联系该行曾负责李先生案子的一位领导,希望了解银行内部对此事的调查结论。

“我不能确认您的身份,我调离这个岗位已经很久了,不负责这个事情了,这已经好几年了,我和李先生也很久没有联系过了,我没有权利对这件事情发表看法。”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2015年底就调离岗位了,已经调离7年了。您问我,首先我得回忆,这之后的事情,我不太了解。这个事情,法院有过审理,我没有出庭,我也没有接触律师。”

华商报记者咨询在柜台办理存款的步骤,这位负责人称:“我脱离柜台也很久了,业务几乎每年都有变化。”

对于记者的采访请求,这位负责人表示:“让我考虑一下再答复。”截至记者发稿,暂未收到银行方面的回复。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2017年11月济南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涉案存单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中的同名印文不是同章盖印,故李先生不能证明其持有的银行业务专用章及业务员个人名章的真实性,李先生依据该定期存单要求银行支付70万元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涉案账户70万元转款业务时,审核了李先生本人的身份证件,通过语音提示李先生核对信息,并验证了李先生设置的密码,均符合银行监管规定,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角诈骗案件

向银行纪检反映给公安部递交材料

今年已67岁的李先生表示:“银行现在就是要等公安或者法院的结论,我向银行纪检部门反映,但人家出示了文件,凡是公检法调查的案件他们不介入。2022年1月13号,我已经向公安部信访部门递交举报材料,我准备3月14号再去问进展。”

案发以后,李先生多次去济南,目前还有50万元未能追回。“谁也不会想到在银行柜台窗口,明面办存款,暗地将款汇出,用假存单蒙骗。” 李先生表示:“我感觉他们是想把这个案子变成三角诈骗的案子,我是被害人,银行是受骗人,另外还有诈骗者。”

>>>公益律师提醒

警惕拉存款 银行应对营业员过错担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本案指出,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现场视频,能证明当时李先生填写的表格系存款的表格并非汇款的表格,并递给了银行营业员郭某,而且告知了郭某存款定期。但是,在办理中,郭某又从嫌疑人杨某手中接到杨某伪造的汇款申请书和通知单。

赵良善认为,对于杨某伪造的汇款申请书和通知单上的签字,营业员郭某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郭某又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根据《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银行应对营业员郭某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有义务在过错范围内赔偿李先生的损失。不过,银行在过错范围内赔偿李先生的损失后,有权向过错方郭某追偿。

赵良善特别强调,当储户遇到理财中介或银行以“拉存款”为名允诺高额利息时,储户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

“储户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单靠银行内部的监控,储户本人也要注重收集证据,比如录音录像。”

赵良善提醒:“针对银行营业厅出具的存单,储户要尽早到银行其他营业厅查询存单的真实性,早发现伪造的存单早报警,及时挽回其经济损失。”

华商报记者 李华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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