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成立劳动关系),离职或辞退的经济补偿,简单总结一下:
一、计算基数
1、月平均工资: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是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工资(很多单位合同填写的工资很低)。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月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三倍为限。
2、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地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3、注意:此处工作年限要求连续,如果中途离职再入职,离职前的年限不再计算。但是有部分地区有特殊的规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的情形
N代表的是在该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有过失):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6)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7)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8)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都无过失):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此情形用人单位需要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N+1中的1,这一个月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3、单位经济裁员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8)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特别说明:+1,不是经济补偿,是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上述2中的三种情况(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用人单位才有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其它情形不需要提前通知,也就没有+1.
三、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N的情形
2N指的是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加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1N是赔偿金。不符合上述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可能构成违法。另外,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同意,否者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且仅有三种情况(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1。所以在法律层面,不存在2N+1的情形。
四、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终止的: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支付),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6)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有其他补偿方式,比如3N,3N+1等等,都是单位自主的土豪行为,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