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基本案情】
李某曾系公司员工。
2016年6月24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2016年7月8日,公司通知李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李某认为,自己提出辞职后至少还应当在公司工作一个月,按理工作期间应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现在公司提前要自己离职,剥夺了自己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于是,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最后作出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事后,李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亦未支持其的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劳动者在离职通知期内仍然有获得劳动和报酬的权利
1.用人单位未征求劳动者意见径行单方辞退,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未征得李某同意,以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为由单方提前要求我离职,剥夺了李某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与此同时,公司并未与李某达成合意,而是强迫李某于2016年7月8日签字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用人单位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的离职通知期。
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同意提前或延后或其他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三十日离职通知期。
3.劳动者在离职通知期内仍然有获得劳动和报酬的权利。
李某于6月24日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按理工作期间应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李某在2016年7月23日前仍享有获得劳动和工资报酬的权利。
4.离职申请表被用人单位擅自修改。
《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手写的“离职日期以实际交接好日期为准”字样是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后来添加的。根据《员工离职申请表》备注一栏第4项说明可知只有离职期限届满时才由行政部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本案中,李某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16年7月8日通知李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李某主张其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公司于2016年7月8日通知其离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某的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