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离职后发现自己早已怀孕,能否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笔者观点是:
1、如果是女职工主动提出离职、或者经协商愿意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是不能反悔的。
2、如果是因劳动合同期满离职、或用人单位违法辞职女职工的,则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且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都依法受保护。
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错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劳动合同期限将延续至“三期”情形期满为止。
如果女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发现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已经怀孕的,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呢?需要逐一分析:
1、劳动合同期限期满,女职工在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现先前早已怀孕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且原先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三期”情形期满为止。
即使是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也不能认定是女职工放弃权利,毕竟此时女职工不清楚自己已经怀孕,否则其也不会放弃自己的权益;另外法律也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为止。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同意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也是基于不知道女职工怀孕的事实,如果清楚女职工此时已经怀孕,单位也无权作出该决定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如能证明其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已经怀孕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在女职工怀孕的情形下,如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女职工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若女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以事前已经怀孕为由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是法律强制措施,民事主体之间既然按照意思自治,对自己的权力做了处分,不应当以其他理由反悔。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有效的。
4、女职工自己主动辞职的,事后发现离职前已经怀孕的,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女职工的辞职行为是受到用人单位的诱导、欺诈、胁迫的除外。
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通知到达对方即可产生解除的效力。
法律虽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其表达的意思的即为有效。但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女职工向单位提出不想离职,单位不反对、或同意的,该劳动关系实际并未解除。
5、女职工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在离职后再以离职前已经怀孕为由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不能得到支持。此种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受“三期”保护限制。
综上,女职工在离职后,发现离职前已经怀孕,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经五种情形分析后发现若是女职工自己主动辞职、严重违纪被辞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即使事后发现离职前已经怀孕的,也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若女职工是因劳动合同期满离职、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在离职后发现事前已经怀孕的,是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简介:作者邹飞律师。本文为作者创作,写作时也参考过其他知名律师或平台的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