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案件,一直以来是国内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案件之一。在办案人公众号的粉丝微信群内,对于此类案件的讨论和争议也一直是比较多的。
近年来,这些案件越来越向“网络化”、“组织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不管是你在酒店房间门底收到的色情小卡片,还是浏览网页时突然跳出的招嫖小广告,还是我们经常拿来开玩笑的“赢了会所嫩模”,这些现象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一个巨大的犯罪集团。
最近,在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端掉的这些卖淫团伙,更是拥有了一条“一本万利”的非法产业链。
原来,这些卖淫团伙,为了共享手中的“卖淫小姐”资源,通过网络勾结,形成利益链条。甚至,利用鸽子血冒充“处女”在网络上拉客招嫖。所谓“处女”其实都是“山寨”,但身价却扶摇直上。
为了达到“资源共享”,他们专门建起一个微信群,不时发一些诸如“我有客人”、“需要鸽子血”等消息。团伙之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网络,触角遍及全国多地。
嫌疑人在微信中沟通消息(图片来源于 深圳龙岗官方公众号)
这些卖淫团伙有着非常清晰的组织架构、犯罪分工。-有专人负责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平台发布招嫖信息,专人“接单”并利用微信收取嫖资,有“专职司机”接送失足女到交易地点,同时兼顾“望风”。
犯罪集团关系架构图(来源于 深圳龙岗警队)
包装“处女”卖淫形成利益链条
为提高交易价码,犯罪团伙主打“处女”招牌。所谓“处女”,其实是利用“鸽子血”包装而成,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
第一步:为失足女量身伪造假冒的学生证件,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
犯罪集团制作的假学生证(来源于 深圳龙岗警队)
第二步:勾结私人诊所,开具所谓的“处女膜诊断证明”。一旦被质疑,便出示打消对方疑虑。
假处女证明(来源于 深圳龙岗警队)
第三步:有专人制作并出售“鸽子血”,一旦哪个团伙有“业务”需要,便“送货”上门。
包装使用的鸽子血(来源于 深圳龙岗警队)
失足女被包装成“处女”后,每次交易在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交易地点不固定,甚至会搭乘高铁、飞机前往全国各地。
为有效控制失足女,每个团伙与失足女都是按比例分成。
团伙账本(来源于 深圳龙岗警队)
截止目前,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公安机关的官方消息,警方已刑事拘留111名组织介绍卖淫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4名提供“鸽子血”嫌疑人和1名开具“处女证明”的私人诊所经营者。行政拘留65名卖淫违法人员。
嫌疑人被押解归案(来源于 深圳龙岗警队)
其实,很多卖淫人员最初是由于无知或是一时贪婪被诱骗加入,但面对不菲的“收入”和不断的洗脑,往往沉陷其中,不能自拔。
这些案件中最引人注意的“鸽子血”产业链,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将很多人所谓的“处女情结”变成了商机。精心加工之后,将所谓的“处女”标价到了近万元。
这里,也给长期关注“办案人”公众号每日一案栏目的读者们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欢迎搜索关注“办案人”公众号,加入微信群进行讨论。
但无论是哪种手段,涉黄违法犯罪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有关涉黄罪名立案标准整理: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警方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团伙犯罪历来坚持高压严打,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斩断涉黄犯罪的“人员链”、“资金链”、“技术链”和“利益链”,为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来源:法治讲坛、财金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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