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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辞职报告——事实劳动关系辞职

时间:2023-04-29 02:21: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上篇文章讲了服务期的法律制度,大家可以回顾一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服务期的法律制度),今天来讲劳动者的辞职。

劳动者的辞职就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是劳动者基于人身自由产生的一种形成权,在现实生活中会受到一些限制,法律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

辞职的分类

劳动者的辞职也是可以分成不同种类的:

1.预告辞职(自愿辞职)

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但需提前告知,这种情形的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预告辞职的情形还可以细分:

(1)试用期外的解除。指劳动者在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内的解除。指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辞职其实是相对自由的,用人单位不得刻意阻挠,但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一些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是要承担赔偿的,关于现在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还有待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

2.即时辞职(被迫辞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条件下可以随时通知或者无需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辞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是劳动者需要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面来说劳动者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两种情况已经威胁到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劳动者不仅可以不用通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严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追究用人单位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结语

本篇文章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持续关注。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很多知识之前已经提到过,这里只是细化一下,下期文章讲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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