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辞职已经快两个月了,用人单位一直以单位人手不足为由,不同意劳动者的离职申请,并且告知劳动者,如果其执意离职不到岗达三天的,将以旷工为由发出辞退通知。对此,劳动者该怎么办?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笔者归纳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只要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便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也可自行离职。然而,在实践中,虽然劳动者已经提供了书面或口头提出离职申请,但是大多数劳动者没有证据意识,而且在递交离职报告或者提出离职申请一般都是在私下提出,有些不厚道的用人单位就不承认已经收到了离职申请,导致劳动者处于违法离职的状态,据此克扣劳动者工资甚至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此,劳动者在提出离职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多长个心眼,比如,最好通过EMS邮寄(封面需要注明离职申请)、短信、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离职申请。如果在提出离职的时候未保留证据,那么在事后一定要通过录音(内容主要是与主管人员确认提出离职申请的时间)及时取证确定。如果劳动者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用人单位仍不予批准,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制造障碍,例如扣发工资、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等,又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笔者认为,劳动者依法提交离职申请符合离职条件,用人单位却以旷工辞退劳动者,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