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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辞职报告怎么写〉辞职报告怎么写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23-04-25 22:42: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离职证明有什么作用

离职证明是通俗的称呼,法律上叫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一)离职证明主要作用有两个

1、离职证明是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员工可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

2、离职证明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解体,避免纠纷。如果没有出具书面证明,双方是否继续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对双方都不利。

(二)以下就关键作用展开阐述

1、求职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自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求职者提供原就职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2、办理失业保险的需要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离职证明》是办理失业保险的重要申请材料。


二、单位有无义务出具离职证明,什么时候出具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据此可知,出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员工出具。


三、离职证明如何出具

(一)法定必备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以下分享一份《离职证明》模板:


《离职证明》模板

以上内容是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

(二)其他内容要不要写上

离职证明上其他内容要不要写上呢?比如离职原因。法律虽然只列明了必备内容,没有明确禁止添加其他内容。但是,如果添加的内容不属实的话,员工有权要求重新出具,给员工造成损害的话,单位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添加的内容属实的话,员工能否要求删除呢?

用一则案例来探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3686号民事裁定书

员工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原因“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叙述侵害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为由,要求公司删除该条内容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员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因此,员工主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侵害其平等就业的权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当然,这个案例只能代表一方面的意见,实践中也有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离职证明内容是固定的,单位不得再另行添加其他内容。故,出于稳妥考虑,单位在把握不定的情况下,建议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准,不再添加其他内容。


四、 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失业保险损失

若员工以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自己造成了失业保险损失为由要求单位赔偿,员工应当证明自己除离职证明外,其他办理失业保险的各项手续都齐全,比如: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同时证明,办理失业保险必须要离职证明,没有其他可供替代的材料(比如没有裁判文书证明自己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等等。

(二)无法入职新单位的损失

若员工以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入职新单位的工资损失。员工应当证明自己除了《离职证明》这一份材料之外,符合新单位其他全部的录用条件;并且能够计算出工资损失的数额。

用一则案例来进行说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055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经审查,王**因**公司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无法正常入职新公司,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证据充分,原审判决支持王**主张**公司支付赔偿的请求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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