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汤以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手机号码注册小红书账号,在职期间曾用该账号对入职的松露公司的工作内容进行宣传,后因个人原因离职,该公司竟然向她索要该账号的运营管理权限,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吗?
松露公司首先提起了劳动仲裁,因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之后,该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松露公司开具给小汤的《离职证明》明确写明,2019年4月19日已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此解除。而且双方并没有对该账号运营管理权限的归属进行过约定,账号发布内容除工作宣传内容外还有很多小沙的个人信息。
该公司主张办理离职手续时遗漏了移交小红书账号一项,并未提交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松露公司不服,进行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松露公司另外主张其为小汤报销了该账号所发布文章的采编费用,并支付了小汤劳动报酬,但因该账号所发布的系松露公司的内容,相应的采编费用当然应由松露公司负担,松露公司支付汤露莎劳动报酬则系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松露公司以上述两事项作为其对该账号享有管理权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该账号可能会产生网络流量,带来商誉和商业机会,因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小汤负有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也不能利用该账号所形成的网络影响力从事损害松露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松露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