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在大部分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享受条件都是入职满1年以上。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01
我们来看一下国家层面关于年休假享受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在所有的条款中,都有连续工作1年(或12个月)以上的要求,对于什么情况下算连续工作1年(或12个月)以上,并没有相关的解释和规定。
对于“是否要求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在给上海的复函中,进行了明确。
人社厅函﹝2009﹞149号:“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从以上回复内容可以得出结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入职满1年才能休年假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02
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中,最核心的、最复杂的是对于“连续”的认定。
由于更换工作,在时间上往往无法做到及时衔接。今天离职,明天入职的这种完美状态是很少出现的。
对于“连续”的理解,其实主要涉及到两个维度。
第一,“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是现在完成时还是过去完成时?
是对于每次新入职享受年休假的要求还是对于曾经达成过就行?如果是每次新入职都需要看入职前是否连续工作12个月,那对于社招人员就不太友好了。每次换工作之前,都需要注意衔接的问题。一旦出现不连续,则入职新单位第一年就无法休年假了。
如果是看过去完成的情况,只要曾经达成过连续工作12个月的事实,则入职新单位就符合休假条件。
这是北京地区的观点。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2017)》问题18: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可以看出在北京,只要曾经有过连续12个月的工作经历,新入职即可以享受年休假。
第二,所谓连续是天连续,月连续还是?应如何计算?
是严丝合缝的一天不差,还是可以宽限?
此处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连续”指“一日接一日”,毫不间断。
离职证明上的离职日期与入职新单位日期必须连续。上海和深圳持此观点。
(二)、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未超过宽限期的,可以连续计算。
重庆持此观点,给了1个月的宽限期。
2008年,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除以上地区外,无明确意见和规定。
03
以关键字“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有11235篇文书。
查看判决文书,对于没有明确界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和相关意见的地区,判决结果不一而同。有的是认定司龄一年以上具备休假条件,有的则认定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符合休假条件。
从年休假立法的本意来说,在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之后,需要进行休息,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因此,结合立法本意和相关地区司法实践,可考虑将年休假的休假条件设定为:
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前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非曾经),同时给1个月宽限,即连续工作中断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你同意老曾的观点吗?
04
同时需要注意,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享受年休假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同时,如有以下情形,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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