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和公务员体系日趋开放的背景下,公务员辞职“下海”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备用选项。在辞职之前,官员须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辞职之后,官员从事何种职业是否就“随心所欲”了?日前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给出了答案。
《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这则《意见》其实今年4月28日起就已经开始施行了,此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转发此《意见》,重申了公务员辞职的底线和规矩,引发了广泛关注。
《意见》对公务员辞职后不得从业的范围、时间都做了限定,这是有针对性地避免官员利用权力“余热”,在曾经领导管辖的范围内谋求私利。不可否认,官员在长期掌握公权力的时间里,会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形成一定的“威慑”和“影响力”,即使辞职,也可能拥有一种“权力惯性”,使得其“二次就业”轻车熟路。如果通过这样的“权力惯性”实现利益输送,虽然巧妙不易察觉,但在群众中造成的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这既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又是乔装打扮的“权力变现”,其危害与腐败行为并无二致。而正是因为其“不动声色”,容易成为监管盲区。《规定》的出台,无疑填补了这方面的监管空白。而对企业“一视同仁”,管人的同时也管企业,也将倒逼企业和组织部门形成合力,让心存侥幸的官员打消有计划的“预留退路”,让变相的“权力寻租”失去生存的土壤。
对公务员辞职再就业作出规定,《公务员法》以及一些约束性规定早已做出过努力和尝试。比如1995年由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就有这方面的要求,“国家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者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任免机关批准。”但与此次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此前的规定无疑显得零散和宽泛,操作性也不是很强。这也是在一些官员辞职后,鲜有对其辞职后的现状进行摸底甚至纪律规范的原因。《规定》的出台,适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扎紧了制度藩篱。这不仅是对人民赋予权力的尊重,更是党中央对加强党员干部管理的应有之义。
当官就别想发财,发财就别想当官。官员手握公权力,其言行举止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规定》的出台,彰显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吏的决心是毫不动摇的。官员手中的公权力不是拿来谋私利的私有财产,任何妄图以权谋私、权力变现、利益输送的手段,哪怕再巧妙,都逃不过日益完善的党纪国法,逃不过日益壮大的群众监督。官员只有端正为官心态,摆正自身位置,无论在职还是下海,都能以清白正直的个人风范成为先锋模范,都无愧于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共产党员。
文/汪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