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己转发邮件的举动,刘川解释,在与公司人事主管、部门主管甚至副总裁的几次谈话中,公司多次要求自己“拿出证据”,他表达了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态度,因此才开始收集和转存证据。“在调岗的过程中,公司先后5次发送邮件进行调岗,也组织了多次谈话。”由于公司采用无纸化办公,员工的工资、考勤、加班和工作量等都只能在内网系统体现,且刘川的台式电脑是加密的。因此刘川认为,通过邮件转发是保留书面证据的唯一途径。“我担心收集证据的行为被知晓后,公司会取消我的内网权限,所以我前期采取了加密的方式发送。”在刘川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中,他称,因为平时工作量很大,所以证明其胜任工作的邮件多,由于时间紧迫,仓促间转发了大量邮件,甚至包含一些重复邮件,这也是他转发了数量众多邮件的原因。
刘川表示,双方除解除合同之外,在加班时长、加班工资、年休假等方面也存在争议。因此,转发邮件是最能完整呈现自己诉求、保留证据的方式,包括工作内容、个人基础信息资料、工作量、工作质量、加班考勤记录等。“我是第一次经历这样的事情,我转发邮件是从证据的完整性、清晰度考虑的,而且我也不知道有什么其他办法(保留证据)。”刘川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对于转发的内容,刘川表示其中没有涉及本职工作中编写的具体有效源代码,并没有威胁公司的信息安全。更让刘川不理解的是,“如果公司认为转发邮件的行为违规,公司应该屏蔽转发邮件到私人邮箱,或者应该会有口头警告等举动,但事实上完全没有。”
在仲裁及一审阶段,用人单位方提出,在《员工手册》中有涉及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并以邮件的形式转发给劳动者个人。刘川表示,自己并未注意到是否收到过公司所说的以邮件形式发送的《员工手册》,更未曾在《员工手册》签收页上签字,也未曾接受过关于《员工手册》内容的培训,因此对《员工手册》的内容不清楚。“项目完成前我一直处于忙碌的状态,没有时间去看《员工手册》,而且公司也没有人告知我。”
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提到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在2020年8月18日下载《员工手册》,但那时是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前一天。在刘川看来,《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自己并不认可。
“这个年纪被开除,再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哪有这么简单。”被辞退至今快一年时间,刘川一直处于“空档期”。就在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刘川的妻子做了手术,这让他深受打击。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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