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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单位可以不批准吗」单位不放人

时间:2023-04-20 16:43: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于离职申请,有人说:离职的时候千万别写离职申请,因为离职申请公司有权不批,到时候你走不了”;也有人说“离职申请只要公司没签批,想反悔随时可以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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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关于离职申请说法,在一个学HR专业,在公司做了15年+人事工作的HR老白菜看来,都有它的片面性,都不是特别的准确!

因为离职申请是否需要公司同意才生效,是否可以撤销,要看适用的情形。如果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那么前边的说法就是正确的;

但如果是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就属于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的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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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理解呢?同样是离职申请,如果劳动者在离职申请上明确写明了自己的预计离职日期,就是行使了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形成权。这种情形无需公司批准,在送达后也无法撤销!

这一点具体该如何解释,我们可以先看一个案例(【案号(2021)川民申393号】):

王某与2015年1月12日入职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工作,2018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2019年6月26日,王某以“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为由,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申请中写明自己的离职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

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审批栏处签署同意,并批准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

后王某反悔,分别于2019年7月2日、10日两次向公司提出“撤销离职申请”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王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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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中国仲裁、一审、二审、最高院再审后,最终的裁决为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最高院裁决的依据如下:

王某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其将在7月25日离职。该辞职申请属于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即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即可。因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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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并不相同。第三十六条的要点在于一方先提出要约,另一方接收到要约并作出承诺才正式生效不同。

因为如果是协商解除(也就是类似于并不明确地写明自己的确切离职时间,且有“妥否,请公司批示“这样协商性质的字样),就属于协商解除,我们可以在离职申请到达对方之前或之时做出撤回;也可以在送达对方后,在对方做出承诺回应前撤销都可以。

但案例中王某明确通知公司自己会在7月25日离职,这种劳动合同解除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此种情形只能在到达对方之前或之时做撤回;一旦到达对方后,就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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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王某的离职申请,公司已于其发出离职申请的第二天正式签批同意。签批肯定是发生在到达之后,所以王某的离职申请无法撤销!

总结一下,就是即便劳动者提交的是离职申请,但如果在离职申请中明确了自己具体的离职时间,就属于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无需公司同意的。

这样的离职申请只要公司接收到了,即便不做出回应,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公司批准,也不可撤销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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