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生育女职工应当享受较长时间的产假,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每天有1个小时哺乳时间。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对处于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并执行法定的“续延期”,即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然而,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女职工在认识上的偏差,双方经常在休产假是否需要审批、产假或哺乳期可否因特殊情形提前开始或结束等问题上产生纠纷。对此,以下案例作出了详细的法理分析。
【案例】
未获单位批准提前休产假是否构成旷工?
丁某是公司文员。2021年2月,她发现自己怀孕。2021年11月,在距预产期只有一周时间时,医生建议她尽快入院待产。为此,她向公司提交了休产假的请假条。不料,公司不同意她提前休产假。在此情况下,出于健康和安全考虑,她仍然住进医院。
待丁某在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时,她才知道自己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原来,公司以其未经批准提前休产假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考勤制度为由,早已对她按照自行离职进行了处理。
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对吗?丁某该怎么办?
【点评】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提前休产假是女职工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属于法定假期,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只要通知了用人单位即可,无需获得批准。本案中,丁某申请提前一周休产假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丁某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不到岗,不能按旷工处理。
另一方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受法律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只有在其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才有权予以辞退。本案中,丁某不到岗的情况不属于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情形,丁某也无其他过错。因此,公司解雇丁某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现在这种情况,丁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