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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某人的辞职报告,学校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点?

时间:2023-04-18 23:18: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潇湘晨报综合 员工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为了报复公司,一气之下竟在网络平台、各大微信群发帖泄愤,最终被判侵犯名誉权。宁乡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日公布了一起类似侵犯名誉权案件。

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四处发文“举报”

2022年3月,某物业公司在工作中发现,员工欧某某在收取业主装修押金5000元及装修服务金300元后,未将代收款项转入公司账号。公司多次提醒欧某某将代收资金及时转入公司或退还给业主,欧某某均不予理会。后经过公司的多次催促、双方当面会谈后,欧某某才将收取款项返还给业主。由于欧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被公司开除后,愤怒的欧某某开始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举报宁乡某物业公司违法”的文章,文中写明:“公司以我近期工作不认真和贪污五千三百元装修费用为由,强行开除我,但又要我签署申请辞职报告,并且不许拍照,活生生的在我身上导演一出黑社会手段……”后又将该文发送至各个微信业主群。

某物业公司认为欧某某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了极大损失,遂将欧某某诉至宁乡法院,要求其删除帖文并赔礼道歉。

被判10日内删帖并发布道歉声明

某物业公司与欧某某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各自的权利。但欧某某未采取合法、有效的办法处理,而是在网络平台上发帖,帖文中使用“在我身上导演一出黑社会手段”等语言足以给某物业公司商业信誉、社会公众的社会评价带来不利影响,法院认定欧某某行为已经侵犯了某物业公司的名誉权。

据此,宁乡法院判决欧某某在10日内删除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举报某物业公司违法”一文,同时10日内在网络平台发布向某物业公司恢复名誉、向其道歉的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定)。

法院提醒,移动社交媒体的快速普及,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发酵”,影响到当事人的名誉和日常生活。“言语风暴”的背后是情绪先行、理性后置,行为人罔顾了发言的责任。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表达有边界,虚拟与匿名不是“张口就来”的理由。在网络上更需谨言慎行,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尊重事实,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工作生活中遇到矛盾,过激言论、发帖“抹黑”……只会激化矛盾,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只有采取理性、妥善的方式应对,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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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宁乡法院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潇湘晨报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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