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存在考勤数据造假情节,根据员工签收的《员工手册》规定,该情节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予以辞退,所以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讲,由于公司自身并无工会组织,便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已先行通知了母公司工会,故公司的解除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因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一、案情介绍
阿霞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江北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基本工资为4200元/月,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此外,阿霞每月收入还包括绩效提成。
阿霞每天要到不同的门店走访并打卡,其中包括光华世纪店,而该光华世纪店已于2021年10月8日停止营业,但阿霞在2021年10月20日至12月25日期间在该店有5次刷脸考勤记录,另阿霞在2021年11月22日至11月23日分别在大润发怀德店、瑞和泰蔚蓝店、信特虹景店的3次考勤显示,该3次刷脸图片一模一样,包括图片的背景、衣着、发型、头发丝突出位置都完全一致。
2021年12月31日,江北公司向阿霞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由于阿霞数据造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与阿霞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阿霞收到通知书3日内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因公司没有工会,该解除劳动决定江北公司已先行通知了母公司的工会,工会作出了同意解除的批复。
阿霞在公司《员工手册》回执上签字,确认已了解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员工手册第九章奖惩制度第六条C类违纪第10项规定“擅自改动考勤机或考勤记录,情节严重(5条及以上)”、第十章第三条辞退情形规定,C类违纪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022年2月16日,阿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阿霞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关于阿霞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阿霞存在考勤数据造假情节,而根据阿霞签收的《员工手册》规定,该情节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予以辞退,故公司告依据该规定解除与阿霞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此外,由于公司自身并无工会组织,便将解除阿霞劳动合同的事项已先行通知了母公司工会,故阿霞的解除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因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本院对阿霞主张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实务中,用人单位为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会提供劳动者签收的《员工手册》,该手册详细记载了员工不得违反公司制定的具体劳动用工制度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除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实体要求之外,还需要满足程序要求。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向公司的母公司工会发出了书面通知,且母公司的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做出了批复。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实体以及程序要求,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后,本律师个人观点认为,考勤造假对于公司而言明显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即便公司没有形成书面的考勤制度,但是考勤造假对于任何一家公司而言都是无法容忍的,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即便没有制定相应的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只要有证据证实劳动者考勤造假,那么均可以该理由辞退员工,但需要满足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