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我们那么大公司,你不要给自己找事,该给的我们肯定一分不少!”
“我在这上了4年多的班,说让我走就走,辞退我那赔偿怎么算”
在办公室打开电脑准备工作的小张,听到领导叫她去办公室,怀着忐忑的心情她推开领导办公室。领导一脸堆笑的让小张坐下,对小张最近的工作表示肯定,然后表示现在所在的部门因为业务变故,准备解散,让她现在开始找工作。小张还没有反应过来怎么回事,出了领导办公室才反应过来,原来单位是要辞退自己,于是问了赔偿的事情,于是发生上述对话。
于是没过几天,单位就让小张离职,并承诺发工资会一次性发完赔偿金,小张强烈要求所有的一切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进行赔付,公司领导信誓旦旦说这么大公司怎么会少你那几个钱的,让小张找行政沟通,行政主任说要是提前几天通知你离职的事情,我们这边一分都不赔付,要是没有的通知就会就赔偿你一个月工资。
小张当时就觉得赔付金额是不对的,但是没有查具体法律条文,但是明确要求按照法律条款赔付。行政主任义正言辞的说我们肯定按照劳动法赔付。但是在之前签完《劳动合同》一份也不给小张,签合同时只让签自己名字不让签时间时,在每个月工资扣50押金,也不给小张押金条时,在逼迫小张签不符合实际金额的服务协议时,在所有法定假期都比要短一天时,小张心里就想好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张要求离职可以,请公司开局离职证明并按照实际情况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选择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盖章,小张便回家等候,到第二个月发工资时间,小张查看工资只发了一个月工资。小张便打电话给人事咨询工资事由,得到回答就是就是这么多,一个月的赔偿,小张说我上了四年的班,怎么也是赔偿4个月工资,小张再要说什么就直接挂了,还让人带话说州上有人 ,州长是董事长的亲戚,不怕小张告,小张所在的城市是蒙古自治州,该公司蒙古族开设的,也确实有一些关系。
小张十分愤怒,气愤之极,不想和行政再说多余的话,铁了心打算去劳动仲裁,甚至想着去法院提起诉讼,甚至觉得就算请律师的费用和我获得经济补偿金一样小张也愿意。于是直接前往市劳动仲裁委,填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6月24日,仲裁委通知小张受理本案,7月24号开庭。在等待期间,公司多次让人传话说上面有人,小张没有打赢的可能,想让小张撤诉。
小张也是第一次面临这种情况,一个女孩子她很害怕,于是在等待期间,小张连着好几个晚上没有睡觉去查看法律发条,寻求精神支撑, 寻求打赢的几率,彻夜难眠,甚至有些害怕,害怕没有人在她这一边,害怕真的求救无门,官商勾结。在小张一步步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她越发的充满信心,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明目张胆,也为了更多在哪里上班的人能获得信心。
终于7月24号到了,小张一个人单枪匹马来开庭,公司来了三个人,两个行政,一个小张的直属领导,小张看着自己收集的证据,心情一点都不害怕甚至觉得有些可笑,法律让她底气十足。
开庭时,公司将小张的合同约定的工资直接改成2000元,给仲裁员说我的工资就那些,其余多出的都是什么夜班津贴奖金不应该算在赔偿金额里。小张直接搬出1994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赔偿条例》,赔偿工资应该按照银行流水进行赔付,行政顿时脸一黑。继续说想要追究当时签培训服务协议,仲裁员直接反问她你们提出解除合约,公司应该进行赔付。整个庭审的过程公司代表的逐渐面如死灰,在庭审过程中一步步被审判长问的哑口无言。
审判结束,公司需要给小张赔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公司行政还在说公司没钱,需要多久多久才能赔付,妄想赖账。
审判长当着公司代表的面给小张说,你一个女生不要怕,如果当天没有把钱打到你的账上,你明天来找我们,我们强制执行冻结公司银行卡。公司代表还想说,我们领导是谁谁的亲戚,审判长说国家领导的亲戚都不管用。果不其然,小张在当天就收到她4个月的补偿金。在第一次劳动仲裁的成功,小张真真切切的感觉到法律是我们老百姓维护自己权益的利器,也是我们和无良企业斗争的支撑。
普法区: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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