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先说总结:
关于提成工资,劳动者需提交相应的证明,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业务完成情况,提成绩效方案、提成计算方法等材料,证明提成存在,数额真实有依据。
如用人单位对提成工资有异议,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做出反驳,比如关于提成工资的规章制度以及明确提成工资的达成条件,发放比例,发放节点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
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注意收集公司关于提成工资的相关通知,知晓提成工资达成条件和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则需进一步明确关于提成工资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劳动法走相应的生效程序,要求劳动者确认。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满足提成工资发放的条件,那么应发尽发,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以上总结和建议,是本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了2022年近60个案例找出了几个比较明确提到提成工资内容的,试总结关于提成工资证明的一些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者提出了提成计算表格和证人证人证言来证明提成[(2021)鲁民再423号]
通过于天勇提交的由力牌公司制作的2015年第一、二季度《营销二部提成汇总表》结合证人徐某的证言,对该两份提成汇总表予以采信
二、劳动者提出了绩效考核方案,但与公司提交的方案不一致。公司的材料可以互相印证,法院予以采信,并按照公司提出的标准计算提成工资。[(2022)粤06民终16497号]
关于伟业公司应支付的提成工资金额。第一,双方均确认蔡文浩2021年的销售量为690.25吨。蔡文浩主张其与伟业公司签订的《2021年国内销售部绩效方案》约定绩效考核方式为“第一年150元每吨”,提成金额应为103537.5元(690.25吨×150元/吨)。经审查,《2021年国内销售部绩效方案》还区分售价、销售任务完成情况等约定了更细致的提成计算标准,蔡文浩主张的提成计算方式与双方约定不符。伟业公司提交了《销售及提成明细统计》《工资计算明细》证明蔡文浩的提成工资,《销售及提成明细统计》与《2021年国内销售部绩效方案》《工资计算明细》相互印证,蔡文浩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一审采信《销售及提成明细统计》认定蔡文浩的提成工资为66417.48元并无不当。
三、双方均有提出同样的证明,包括提成明细和证人证言等,法院予以采信。[(2022)辽01民终14834号]
关于原告提出支付提成工资4428元的主张,结合双方提供的《浑河国际城项目2021年11月售楼员10%提成到账报表》《浑河国际城项目2021年11月总提成明细表》和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原告11月份提成工资应为4428元(3103+1325),因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劳动者提出了绩效考核方案中的提成计算方法,公司未能证明支付了业绩提成,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2022)桂01民终8107号]
关于刁勇主张的销售业绩提成125510元的问题。本案中,刁勇系中特公司的业务员,其作为中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涉及的合同金额6275500元,根据《广西中特科技公司销售年度考核方案》,刁勇应享有2%的销售业绩提成,中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刁勇支付了销售业绩提成,刁勇起诉要求中特公司支付销售业绩提成125510元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五、用人单位未能就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提出证据,所以法院支持了劳动者提出的提成计算标准及金额。[(2022)京03民终8814号]
五谷春天公司称永恒长城里项目除李秀敏外另有其他团队进行销售,且根据公司制度不满足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但其作为用人单位均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对李秀敏主张的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予以采信。
六、公司未能证明提成未达到支付条件,也未能证明业绩不达标的情形,故法院认定提成工资已届支付条件,应予发放。[(2022)鲁02民终12813号]
关于提成工资的发放时间,虽然郑国栋在员工离职表单书写“同意薪资待送货后发放”,但鉴于郑国栋在职期间的提成工资均是在收到销售款后发放,且其离职后无法知晓货物送达时间,博雅一统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存在业务退款情形,应认定该提成工资已届支付条件。因郑国栋没有完成业务的全流程,一审法院已酌定降低郑国栋的软装提成工资数额,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予变更.
肖雄
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政府、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