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单位有二种用工形式,一种签订劳动合同,一种是不缴纳社保(原单位代缴)或退休返聘的人签订聘用协议,即劳务关系。这二类型的员工离职时我都开具文本名称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可以吗?文本内容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原系本公司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已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
回复:如果存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需开具;如果是劳务关系,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开具(主动开具也没有问题)。具体内容要点请查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