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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通用辞职报告’自己写辞职报告再去劳动仲裁?

时间:2023-04-16 22:08: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因病入院治疗,医疗期内员工妻子到公司要求结清工资,由员工妻子代写辞职报告后,公司结清工资并额外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当员工治愈后提出非本人意愿辞职,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劳动仲裁和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2022)苏11民终185号

高强(化名)2011年6月入职江苏省某钢铁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共签订五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至2022年6月。

2020年12月底,高强在工作时突发疾病住院治疗。

2021年1月15日,高强妻子刘玉(化名)到公司要求结清工资。

公司核实确认刘玉是高强的妻子后,向其出具了一份打印的辞职报告,刘玉在辞职报告签署高强的名字并标注刘玉代签。

刘玉签署辞职协议后,公司向其结清了高强的工资,并额外支付了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由于当时高强在医院住院治疗,公司未就辞职报告事宜向高强本人核实。

2021年4月,高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钢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钢铁公司支付高强经济补偿金41700元,驳回高强其他仲裁请求。

高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 2021年1月15日的辞职报告系高强妻子刘玉代签。

公司告知刘玉在辞职报告上签字时,高强尚处于昏迷状态,对于此事并不知情。

在高强恢复意识后,钢铁公司亦未将离职事宜告知高强,因此,案涉辞职报告并未体现高强本人的真实意愿。

且当时高强处于危困之际,钢铁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刘玉代高强签字,剥夺了劳动者选择及协商的权利,违反了公平、诚信及自愿的原则。

考虑双方的庭审陈述、刘玉的证人证言及高强当时的身体健康状况,法院认为钢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支持高强主张的赔偿金。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钢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高强支付赔偿金10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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