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只能是客观表述离职者离开本单位的的一份证明,无需写明离职原因,更不应当有主观感情倾向,不能写上对劳动者不利的描述。
在劳动者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更不能写关于劳动者工作态度、道德品质、能力不济等极具主观性的内容,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删除不合法内容,重新开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只需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可。
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劳动者可以这样做:
首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要求重开离职证明,同时进行取证。如被拒绝,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拒绝配合或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其次,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公司拒开新的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就业产生损失,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损失金额可以参考劳动者即将入职的新单位的工资标准,或以原公司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劳动者还需要提供该损失是由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出具离职证明直接导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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