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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我写辞职报告因病辞职报告怎样写

时间:2023-04-16 16:25: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哈尔滨市市民丁先生的妻子在一家企业工作快两年了,目前已经怀孕,现在单位不仅拖欠工资还不缴社保。单位领导前两天找丁先生的妻子谈话,说可以发放拖欠的工资,但前提条件是要跟单位签订一份“自愿离职”协议,且不能要求任何经济补偿,也不能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这起劳动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是这样的:在法律人士的帮助下,丁先生按照律师的建议将自身遭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反映,立案秘书将双方引导至民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丁先生的妻子一次性获得单位赔偿,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这样的处理结果是不是“皆大欢喜”?尽管说,丁先生与其妻子“表示满意”,但这并非是“皆大欢喜”的“圆满解决”,也不该是“倡导生育”时代的“正确答案”。

如今是一个倡导生育的时代,从稀释老龄人口的需要,从后续发展的需要来看,鼓励生育都是当前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生育是家庭大事,也是国之大事。生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着力破解“不想生、不敢生”难题,需要社会各个环节都“支持生育”。最近这段时间,不少地方都出台了鼓励生育三胎的扶持政策,有的给予补贴,有的给予奖励,有的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生育友好的环境”。

而现实的问题是,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仅仅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处处给“鼓励生育”设置障碍。尤其可恶的是,出现了强迫孕妇职工签订“自愿离职”协议的情况。对于企业而言他们考虑的是自身利益,但是作为明智的企业则需要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需要知道的是有爱心的企业,有责任的企业,不会吃亏的。反倒是那些斤斤计较的企业难以走得更远。

无论孕妇职工签订的“自愿离职”协议,是真的自愿还是被逼无奈,都是我们的社会所不希望看到的。又何况一些所谓的“自愿离职”还是一些企业逼迫的?这是不折不扣的侵害劳动者权益、妇女权益的行为。而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进入了一个“倡导生育”“鼓励生育”“奖励生育”的时代,这个时代里,就必须打造一个“生育友好型的社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给育龄妇女提供“愿意生”“敢于生”“乐于生”的环境。

逼迫孕妇“自愿离职”,岂止是没有人情味?对于与“倡导生育”唱对台戏的用人单位,是该让他们尝尝苦头了!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企业不是局外人,更不能是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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