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月初找工作,在面试的前一天得知自己怀孕。入职第三天,她签了劳动合同准备交给公司盖章时,突然被告知她被辞退了。
杨女士称,自己并未提前告知公司有身孕,而且在与老板沟通的过程中发生冲突,当天下午杨女士就流产了,她认为这跟自己在公司受到的惊吓有关系。
公司表示,杨女士被辞退是因为她的表现不符合公司预期,事先并不知道她有身孕。在面试、入职的整个过程中,杨女士均为告知公司她也有身孕,而在公司告知她被辞退时,杨女士才说自己怀孕了。
目前,杨女士已申请劳动仲裁。
网友评论
对此,网友们也是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杨女士在明知怀孕的情况还来面试,而且并未告诉公司具体情况的做法并不地道:
也有人表示,公司在辞退过程中的态度很有问题:
延伸阅读:
试用期内怀孕可以被辞退吗?
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1、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2、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