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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批就走的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不批然后直接走可以吗?

时间:2023-04-16 05:47: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着微信聊天的普及,很多公司在工作时已习惯用微信工作群传达通知,包括考勤、布置工作等。蚌埠一男子因为在微信群内未回复也未执行通知,被用工单位辞退,其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近日,蚌埠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微信群内被辞退 男子起诉用工单位

家住怀远县的刘某某(化名)多年前入职安徽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2020年3月,他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获批。同年7月,刘某某再次进入该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客观原因,该公司出现过停工的情况。2021年2月,刘某某被拉入微信群,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通知“正常生产了”,并要求“以前正常生产几点来的,还是几点来到。”刘某某并未回复。

一段时间后,上述微信群发布了关于旷工员工的通知,要求刘某某3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或者主动递交离职申请书,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刘某某未回复。

刘某某得知此事后,食品公司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是违法解除,一气之下将公司起诉至怀远县法院,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保等。

公司:微信是普遍联系方式 属于电子送达

对此,食品公司认为,刘某某旷工是客观事实,符合解除条件,公司为合法解除。刘某某在公司微信群中,食品公司两次通知复工,但刘某某未复工,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员工在微信群发布了关于旷工员工的通知。“微信已经成为现今普遍的联系方式,属于电子送达的范畴,信息只要进入接收系统就已送达。”

该公司认为,刘某某虽未回复,但这不是不复工的理由,也不能证明食品公司未通知到刘某某,当公司通知要求刘某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其很快申请了仲裁,这充分表明,刘某某看到了公司微信群中的复工通知。

法院:未合法有效送达通知 用人单位违法

怀远县法院一审认为,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刘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刘某某相关权益保护。

本案中,食品公司称通过微信群发布复工通知及旷工员工的通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通知已合法有效的送达给刘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该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刘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食品公司支付刘某某赔偿金7000余元。

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蚌埠中院二审认为,食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复工通知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刘某某,也未按法定程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即使该公司未设立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食品公司单方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纠纷不是首次发生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复工消息传达不到位而导致劳动者没有按时返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被告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内发出红包,并通知员工复工。群聊里大部分员工领取了红包并回复“收到”,原告杨某某也在该微信工作群中,但因手机落水受损并未收到相关信息。杨某某一直没收到公司到任何通知。直至事后才从其他途径得知复工消息,赶到单位时却被告知已按其自动离职处理。

法院认为,公司仅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出复工通知,对未能收悉的员工并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进一步通知,有违用人单位管理者责任。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

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微信群内发重要通知 要确认员工“收到”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王海波律师称,微信群目前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便捷的工作管理方式当然应该被认可,但是在发布通知时,一定要明确员工收到了通知,尤其是涉及到重大事项,涉及到员工重大权利的事情时,一定要确认通知传达给了员工,“如果员工回复‘收到’,就表示已经收到了通知,如果一直没有回复的员工,那用人单位就应该通过打电话等其他方式将通知送达,这既是维护员工权利的需要,也避免日后发生争议纠纷。”

王海波称,疫情影响下,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产生了程度不等的影响,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权利义务都发生着变化,双方对此都需给予足够的注意,双方都应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来源:AHTV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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