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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被领导扣押」直接走可以吗?

时间:2023-04-16 00:19: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基本案例】

1996年7月,王某某大学毕业后与A市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6年7月至2001年7月,王某某在5年合同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1万元违约金。

1998年10月,王某某为了寻求个人发展,向前进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要求将个人档案转移到人才中心,并愿意交1万元违约金。但公司领导此时却认为,交1万元违约金太少了,于是提出交5万元才能同意王某某辞职。王某某认为单位的要求没有道理,且自己根本也拿不出5万元。

最后,单位决定:王某某可以先走,但其个人档案要留在公司,待交清5万元后,才能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王某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立即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

王某某提前30日通知前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前进公司应依法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前进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再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裁决前进公司在1个月内,为王某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裁决送达后,双方均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擅自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而引起的纠纷。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这一规定,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档案。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与前进公司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到期,但王某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从程序上来说完全合法。对于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王某某已经表示愿意按约定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前进公司要求其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解除后,前进公司应及时将王某某档案依法转移,这是其法定义扎前进公司以玉某某未缴纳违约金为由,拒绝王某某的请求,致使王某某人档分离,给王某某带来了诸多不便。前进公司以扣押并销毁个人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关联法条】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之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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