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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辞职报告、怀孕辞职报告书模板

时间:2023-04-15 16:46: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丁家发

日前,一封要求女员工一旦怀孕自动离职的公司免责承诺书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关注。承诺书上写道:“本人郑重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要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发帖的该名女员工,她肯定这封承诺书情况属实,但因“尚未离职,不方便接受采访”而拒绝讲述更多细节。(8月28日 红星新闻)

生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一些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女性员工签订“怀孕即自动离职”免责承诺书,属于无效条款,并不能免除其自身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此类免责承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规,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纠偏。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制定限制生育、缩短产假等“土政策”,或给女性求职者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的入职门槛,如签订怀孕即离职的保证或协议书。如果女职工工作期间违反了“土政策”,就有可能被辞退,而且还不给任何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如此做法,等于在给国家现行鼓励生育的计生政策“使绊子”。而许多女职工担心维权将被“炒鱿鱼”或遭变相辞退,于是对单位限制生育等“土政策”只好忍气吞声,在工作期间不敢生育。而一旦因怀孕被辞退后,大部分女职工因怕麻烦、诉讼成本高,或根本就不知道单位违法等原因,而放弃了维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即便女职工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怀孕即自动离职”等限制生育的保证或协议,但由于违反劳动者的真实意思,是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被逼无奈,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就是一个无效的条款。用人单位以怀孕或违约为由辞退女职工,则属于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其实,“怀孕即自动离职”也是典型的就业歧视行为,其背后有企业的经济动因。因为一旦遇到女性员工怀孕生育,企业要为遵守劳动法规而付出相当的经济成本。劳动法律规定怀孕员工不得辞退,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可以说立竿见影。而这种“国家请客,企业买单”的现象,部分企业当然不情不愿,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就会做出不同程度的“逃单”行为,比如,拒绝招聘已婚未育女性、怀孕即自动离职等。可见,劳动法律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无疑提高了企业雇佣女职工的经济成本。客观地说,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女性的就业困难。

笔者认为,落实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用人单位不能“使绊子”,但其经济成本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怀孕即自动离职”等限制生育等内部规定,对严重侵犯生育权、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和制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政府层面可以探索生育成本社会分摊机制,或由政府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用人单位财政补贴等方式,以减轻用人单位保障生育权的经济成本。这样,减轻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负担,促进用人单位主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怀孕即自动离职”等就业歧视现象才能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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