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我小区第三届业委会部分委员任期届满,任期内委员剩余2名,随即向大屯街道申请进行委员补选。2021年5月27日,业委会选举小组发布公告,称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委员不足半数,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未对任期内委员资格进行说明,针对业主质疑,从未公开回复。详见:
210623|关于明确陈永凤、王禾委员任期的函
210729|再问换届小组:陈永凤、王禾委员资格问题
2021年业主大会结束后,大屯街道以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为由,组建了物管会,以这种方式,剥夺了任期内委员资格,详见:
20211115|坚决反对三塔楼小区第三次违法成立物管会
小编认为,大屯街道曲解《条例》,剥夺委员资格,组建物管会,已涉嫌违法。我们来学习一下《条例》:
一、委员资格终止或罢免的几种情形
(一)自然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委员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二)委员必备条件
第三十九条 ……
业主是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中关于居住期限的要求;
(四)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上述第(四)项,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的要求,因违反上位法,已失效,详见:
211223·全国人大法工委|按时缴纳物业费不是业委会委员参选强制条件
210720·读报|全国人大法工委:“按时缴纳物业费”不应作为参选业委会的必要条件
(三)委员罢免条件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二、委员资格终止或罢免,必须通过业主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
上述各条款也都明确,委员资格终止或罢免,须经过业主大会确认。
三、委员不足半数,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委员资格终止或罢免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如上所述,委员资格终止或罢免的情形中,并不包括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情形,因此任期内委员资格继续有效。
四、委员资格有效条件下,组建物管会涉嫌违法
2021年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8位委员,连同任期内2位委员,共同组成了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大屯街道认为这次大会是失败的,业主们认为是成功的,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并且已诉诸公堂,详见:
220209|行政起诉状
220427快讯|本小区业委会诉大屯街道不予备案一案庭审结束
抛开这个争议不说,即便2021年业主大会失败,2位任期内委员资格仍然是有效的,根据《条例》,只能是继续选举业主委员会,而不是组建物管会。在委员资格有效条件下,组建物管会已涉嫌违法。